6.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监督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等。 T CT8OU|
6.3.1.4 获准认可机构的扩项评审应尽可能与定期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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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获准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在获得认可后,每2年必须至少开展一项能力验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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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不定期监督评审 DJGafX^
在获准认可机构发生如本指南6.5.1.1条所述变化、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或CNAS认为有必要时、或需对投诉进行调查、或有迹象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认可要求时,CNAS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的访问。不定期监督评审的程序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 WZa6*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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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复评审 V|Bwle
6.4.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5年)到期前6个月向CNAS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以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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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复 评审的其它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评审组长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 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整改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不符合,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组长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 验证。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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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认可的变更 XPhP1 ^>\
6.5.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处理 Jp jHbG
6.5.1.1变更通知 c5p,~z_Dtu
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 '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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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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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获准认可机构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 _#+,
c) 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工作范围及检测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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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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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变更的处理 R;HE{q[ f
CNAS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BmnXWMgx
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L#SW!
b) 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J0V m&TY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mwUDf 6x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nlpEkq
6.5.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sJ1q^;f@
6.5.2.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CNAS通过CNAS网站、发电子邮件、发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1 G]D:9-?
6.5.2.2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应制订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转换的办法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CNAS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机构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认可。 HG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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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 获准认可机构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获准认可机构如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完成转换,CNAS可以撤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