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电器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分别在2001年、2007年发布过两个版本,最新版本是认监委在2014年发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新版《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新增ccc认证产品类别以外,还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等要求外,同时删除了对认证实施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工厂检查质量保证能力和获证后监督等要求,改由认证机构按照相关通则要求自行制定,这对认证机构,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地方执法机构来说都是需要重新了解和熟悉的。对于生产、制造企业而言,及时、准确地了解这些要求,对指导自身的认证计划与活动,利用自身资源降低认证费用,应对CCC执法检查和市场抽查等活动也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1"UH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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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规则》与旧版相比,简化了较多的具体内容,对认证模式、时效、管理等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具体要求在《细则》中进行解释和规定。除此之外,《规则》内容发生了6项主要的变化,这6项内容是全新的,是之前的实施规则从未提及过的,需要认证、检测机构,生产、制造企业,执法机构予以关注。 cV:Ak~P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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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了产品范围 fs0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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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规则》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款产品纳入了CCC认证范围。目前需进行CCC认证的照明电器产品种类为12种。 \IZY\W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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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开展分类管理 uR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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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提出,认证机构应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不同的级别),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大型灯具设计鉴定、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为此,《细则》规定了生产企业的分级原则,并对以上相关环节采取了“不同分类,不同对待”的方式进行处理。 fwNj@fl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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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基本认证模式 **JB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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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前的第五种认证模式不同,《规则》提出了基本认证模式的概念,即: @Gt.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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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8Qhj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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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式试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仅针对大型灯具)。 F^81?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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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酌情在基本认证模式上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 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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