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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x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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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得出备案号后,把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LH 9@Z{
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B^19![v3T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图片的上传。(图片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ZfT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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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DmoY],9I+p
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3irr0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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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daY0;,>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B8cg[;e81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7|Qb}[s
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W @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Pi&\GMzd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HX#JJ~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WIGl"g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yC}x6xG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5o|u!#6
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fc]dl1]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4_eFc$^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q~.5c|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n?}G0y
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_)=xF19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f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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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v3jx2Z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b+}*@xhl
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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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coJ"[D
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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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dTP$7nfe
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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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CLD*\)QD\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jX{lo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Efw/bTEg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qikKjt2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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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 g!%csf
答:请参照GB。 4aZsz,=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3!CI=(^IY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8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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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D9c8#k9Y.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Cl>'K*$F
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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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0/(YH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Nc]oAY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_pI:K[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l!q i:H<=1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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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