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125/EC指令,欧盟于2012年2月修订了热水器的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的草案。
1. 适用范围
该法规规定了在市场上销售的热水器的额定热输出小于等于400千瓦,热水储存量小于等于2000升的生态设计要求。该法规不适用于满足至少以下一个条件的热水器:
l 主要使用生物燃料的热水器;
l 使用固体燃料的热水器;
l 符合2010/75/EC指令对工业排放要求的热水器;
l 为房间供暖的热水器;
l 不符合附件3表1中规定的最小参考能源的负荷曲线的热水器;
l 制作热饮或食物的热水器。
2. 生态设计要求
在该法规正式实行一年后,热水器的能效不能超过以下表1规定的限定值:
表1 法规实施一年后的热水器的能效限定值
在该法规正式实行三年后,热水器的能效不能超过以下表2规定的限定值:
表2 法规实施三年后的热水器的能效限定值
在该法规正式实行五年后,热水器的能效不能超过以下表3规定的限定值:
表3 法规实施五年后的热水器的能效限定值
3. 能效等级
在欧盟依据以下表4中的规定以区分热水器的能效等级:
表4 热水器的能效等级,ηwh为额定功率(单位:%)
4. 检测方法
欧盟对燃气即热式热水器、燃气储水式热水器和燃气结合式热水器的能效检测方法分别在标准EN26-1998、EN89-2000和EN625-1995中规定;对燃油热水器的能效检测发放在标准EN303-2000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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