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 a^g}Z7D'T
Av>xgfX
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 -X`^R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S{jm4LZ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aIo%~w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 !:c_i,N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3FG'A[x3O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U8OVn(qV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s1bb2R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g16X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wGgeK,*_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_
Z)2ESX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s\ e b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EaF^?\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d>O/Z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