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 dcU|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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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HLYM(Pz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5F^,7A4I0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pKEMp&geo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 aE,x>I 7 D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i;|%hDNWA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O1F.5I1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N`iK1n4X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saRB~[6I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9WP^[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tt@h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yY"%6k,ZB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U;jk+i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Y]F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