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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有关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委员会条例(EC) No 244/2009),于2009年4月12日正式生效。(EC) No 244/2009主要规定了市场上的非定向家用灯(包括销售目的为非家用和整合至其他产品的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同时也为特殊用途的灯提出了产品信息要求。 A/W-'%+`
1. 适用范围 Yn,dM~|Cc
(EC) No 244/2009不适用于以下照明产品: Ga-AhP
l 具有下列色度坐标的灯:Ÿ x < 0.200 or x > 0.600
Ÿ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2800 or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1000;
l 定向灯;
l 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l 具有以下特征的灯:
Ÿ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Ÿ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UVA)或280-315nm(UVB)之间;
l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
l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在第一至第五阶段带有E14/E27/B22/B15灯头、电压不大于60伏特、不带集成式变压器的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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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能效要求 6uQfe?aD
(EC) No 244/2009将灯的能效要求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9月1日;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第三阶段:2011年9月1日;第四阶段:2012年9月1日;第五阶段:2013年9月1日;第六阶段:2016年9月1日。 xW{_c[oA
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8*(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b'f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