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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台湾向WTO提交了第G/TBT/N/TPKM/149号通报,通报发布了有关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法规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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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的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本产品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症状”等字样或类似含有的字样。 Q]2v]PJ6"
l 产品中包含的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 4e 55
l 虾及其制品 *Zi:^<hv
l 蟹及其制品 4?F7% ^vr
l 芒果及其制品 ~R\Z&oQ
l 花生及其制品 ~i)IY1m"
l 牛奶及其制品,从奶制品中获取的乳糖醇除外 ,c_NXC^X?
l 蛋及其制品 K\]I@UTwq
草案预计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