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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台湾向WTO提交了第G/TBT/N/TPKM/149号通报,通报发布了有关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法规草案。 3`!KndY1
根据草案的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本产品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症状”等字样或类似含有的字样。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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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产品中包含的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 ${2fr&Tp
l 虾及其制品 Rb*\A7o|;
l 蟹及其制品 N#ObxOE6T"
l 芒果及其制品 v%Xe)D
l 花生及其制品 1i2O]e!
l 牛奶及其制品,从奶制品中获取的乳糖醇除外 C_)>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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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蛋及其制品 z5/O8}Gz@
草案预计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