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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台湾向WTO提交了第G/TBT/N/TPKM/149号通报,通报发布了有关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法规草案。 CuD}Uo+u
根据草案的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本产品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症状”等字样或类似含有的字样。 `m#-J;la
l 产品中包含的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 n$N$OFuO
l 虾及其制品 5x%Blkx
l 蟹及其制品 z3]W #
l 芒果及其制品 >{QO$F#
l 花生及其制品 76"4Q!
l 牛奶及其制品,从奶制品中获取的乳糖醇除外 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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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蛋及其制品 "!D y[J
草案预计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