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桉》- 邻苯二甲酸酯类问答集彙整(I) NO.2/2009 `#N/]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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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布希于2008年8月14日签署《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桉》(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简称CPSIA)。该法规授权并扩大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更大权力,以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美国,以弥补现行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为产品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酯类(Phthalates)之常见问答集彙整。 ''y.4d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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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酯类禁用于何种产品? ieFl4hh[G
永久禁止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含有浓度超过 0.1% 的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儿童玩具意指适用于12岁以下儿童的产品;而儿童护理产品意指帮助3岁以下儿童入睡、进食、哺乳或出牙的产品。另外暂时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于可放进儿童口中的儿童产品及护理产品直至最终规定颁布为止。 G0E5Y;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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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法令是否适用于小型零件? bGPE0}b
如同CPSIA第108章所定义,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禁用适用于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的所有部件。 Y%p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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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法桉是否适用于首饰类? cHs3:F~~
适情况而定。倘若该款首饰设计为12岁以下儿童作为玩具使用,则须符合禁用法桉。 UB/> 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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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法桉是否适用于运动类产品? Ri. tA
产品分类中的"运动用品"涵盖玩具,但并非所有运动用品都归类于玩具。将于2009年2月10日起成为消费品强制安全标准的ASTM F963玩具安全标准并未定义运动用品器材为玩具,除非该产品为运动用品器材的玩具版。然而,CPSIA第108章将"儿童玩具"广泛的定义为"製造商专为12岁以下儿童作为游玩使用所生产的消费性产品",因此,,运动用品在第108章的定义下是否视为玩具而必需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禁用,可依据下列几个因素考量作个桉处理: 6b2UPI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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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的产品使用目的声明,包含产品上的标籤。 IH]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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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展示、宣传,或广告是否呈现给特定年龄层的使用者。 rE3dH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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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广泛的认知;是给特定年龄层儿童使用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