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实验室控制 9&c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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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60总要求 jTnu! 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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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本部分的要求,制订规格、标准、取样方法、试验程序或其他实验室控制机制,包括上述内容的修改,由有关部门起草和复查,并经质量控制部门批准。遵守本部分中各要求,在实施时,提供证明文件。任何对成文的规格、标准、取样方法、试验程序或其他实验室控制机制的改动,应作记录,并提供证明这些改动是正确的。 g5)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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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实验室控制的内容,包括科学地制订完善、合理的规格、标准、取样方法及为保证各种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中间体、标签和药品符合均一性、效价和含量、质量与纯度标准而设计的检验程序。实验室控制包括: hlRE\YO&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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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接收的成文规格、测定用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及贮存的每装货量中的每批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和标签。保证它们符合制定的规格标准。此规格包括使用的取样和检验程序说明。样品有代表性及经适当鉴别。这些程序亦要求对任何变质的成分、药品容器或密封件作重复检验。 %[J( ,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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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中间体的成文规格和取样及检验程序,测定中间体。样品应有代表性和经当鉴定。 (]:G"W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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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药品的成文取样程序和适当的规格,测定药品。样品应有代表性和经适当鉴定。 ]l%j>V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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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仪器、设备、量具和记录装置的准确度和/或精密度范围不符:按照制定的成文方案,包含具体说明书,一览表,准确度和精确度范围及治疗作用条款,在适当时间间隔内,对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标定。不符合已制定规格的仪器、设备,不能使用。 >KE(%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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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65销售要求的检验与发放 Dc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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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发放前,每批药品须经实验室测定,保证其符合药品的最终规格标准,包括特性和活性成份的含量。对有效期短的,需无菌和/或热原试验的放射药物特殊批号,可在上述试验完成前发放。规定尽快完成试验。 .eE5py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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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要求无有害微生物的药品,根据需要,每批药品应有适当的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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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任何取样和检验计划,应在成文程序中说明。此程序包括取样方法和每批检验的联合批号。 9;PtYd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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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质量控制部门的取样和检验的接收标准是满足保证那些药品批号符合各自的规格标准和统计学的质量控制标准。这些标准是批准和发放药品的条件。此统计学质量控制标准包括适当的接收水平和/或适当的拒收水平。 FW2} 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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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证实和提供文件证明经严格使用的检验方法的准确性,灵敏性、特异性和重复性。此验证和证明,可按照211.194 (a)(2)项完成。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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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不符合制订的标准、规恪和其他有关质量控制标准的药品,应拒收,但可返工。被返工的药品,在接收和应用前,须符合标准、规格和其他有关标准。 BsJCl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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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66稳定性试验 |K]tJi4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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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一个设计确定药品稳定性的成文试验方案。此试验用于测定合适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成文方案包括: JH 8^Z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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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样品量和试验时间间隔。此间隔是基于各自的检查特征的统计学标准而定,保障稳定性评价的正确性。 ;*8$B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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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留样品的贮存条件。 um/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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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靠的,有意义的和具体的试验方法。 N*eZ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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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一容器-封闭系统内正在销售药品的检验。 I'J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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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制时,配伍的药品(按标签指出的)和配制后的药品的检验。 yJ?6B L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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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每个药品有足够批号受检,测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保留这些资料的记录,结合成份,药品,及容器-封闭系统的基本稳定性资料的“加速研究”,用于支持提供足够的货架寿命的实验性有效期是不合适的,而且,这种研究正在实行。使用“加速研究”提供的资料,设计一实验性有效期,此有效期是后于由实际货架研究支持的日期。必须有实施的稳定性试验,包括适当的时间间隔的药品检验,直至此实验性有效期被证实或被确定为止。 <%!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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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部分对顺势治疗药品的要求如下: tks1*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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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各成份间的可配伍性,有一个基于药品的检验或测定的稳定性文字评价。同时,根据药品销售经验,指出正常的或预期的服用期内,药品没有变质。 $%ps:u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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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稳定性评价应建立在正销售的同一容器-封闭系统药品的基础上。 3:s!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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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标有“没有美国效价标准”的变应原提取物,免除本部分要求[43联邦注册4507,1978年9月29日,修正,46联邦注册56412,1981年11月27日]。 A2..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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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67特别检验要求 W;C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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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标明无菌和/或无热原的每批药品,应有检查符合此要求的实验室检验。检验程序应成文遵循。 w=,bF$:f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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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批眼膏,应有测定符合有关外部微粒,粗糙或磨蚀物质存在的规格检验.检验程序应成文并遵循。 tw,uV)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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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批控释制剂有一适当的实验室检验,测定每一活性成份的释放率。检验程序应成文并遵循。 4S5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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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70样品保存 n&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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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一装货量的活性成分经鉴别后,留样。留样最少二倍于满足全部测定所需样品数量为准,无菌和热原检验所需量除外。测定活性成份是否符合其制订的规格。 \ ,D>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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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中的活性成分。除本部分的(a)(2)和(3)述及的外,留样按该药最后一批的有效期后计,保留一年。 >P@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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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射性药品中的活性成份(非放射活性试剂盒除外)的留样保留: c^3,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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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如果药品注明有效期是三十天或以内,保留期是含此活性成份药品的最后一批的有效期满后三个月。 4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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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果药品注明有效期是三十天以上,保留期是含此活性成份药品的最后一批的有效期满后六个月。 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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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211.137免除有效期的非处方药,其活性成分留样,是含此活性成分药品的最后一批药品销售后三年。 ijP`f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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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经鉴别,代表每批药品的留样,在药品标签指定的条件下贮存。留样贮存在盛销售药品的同样容器封闭系统内或基本上有相同特性的容器封闭系统内。留样最少二倍于数应满足全部检验需要量,无菌和热原检验的留样除外。每年至少目检留样(除(b)(2)中述及的药品外)一次,检查其变质情况,除非目检会影响留样的完整性。对留样变质迹象,根据211.192加以研究。检查结果的记录和该药品的其他稳定性资料一起保留。医用压缩气体的留样不保留。药品留样保留时间如下: -U*J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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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部分(b)(2)和(3)中述及的药品外的药品,留样保留时间是该药有效期满后一年。 1*" 7q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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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非放射活性试剂盒外,放射活性药品的留样保留。 JkhW L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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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如药品有效期为三十天或以内,则该药品有效期满后保留三个月; NOg/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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