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标准法规 » 国际动态 » 正文

欧盟修订PAHs(多环芳烃)的最大残留限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953
核心提示: 近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5/1933,修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条例(EU)No1881/2006附件第6条,修改了多环芳香烃在部
      近日,欧盟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5/1933,修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条例(EU)No1881/2006附件第6条,修改了多环芳香烃在部分产品中的最高限量。除6.1.11项外,其他产品2016年4月1日前仍可在市场合法流通,直至其保质期。增加以下产品中多环芳香烃的最大限量:
产品
  最大限量(μg/kg)
  苯并a芘
  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总和
  6.1.11
  可可纤维及制品,用于食品成分
  3.0
  15.0
  6.1.12
  香蕉片
  2.0
  20.0
  6.1.13
  含植物及其制剂食品补充剂 含有蜂胶、蜂王浆、螺旋藻或其制剂的食品补充剂
  10.0
  50.0
  6.1.14
  干的草药
  10.0
  50.0
  6.1.15
  干香料 除豆蔻和烟熏辣椒
  10.0
  50.0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2370.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