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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资格 Kc\8GkdB 申请食品GMP认证,应具备下列资格: eX#.Zt] (一)领有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者。 &/UfXKr (二)领有经济部工厂登记证,并载有申请认证之产品项目者。 oH=?1~e (三)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食品工厂GMP通、专则及本规章有关规定者。 j2,sI4 (四)从事分装或改装产品之厂商,得申请食品GMP认证,惟其分装或改装前之产品应先取得食品GMP认证。 *90dkJZ. (五)加工层次轻微之产品,得视同分装或改装产品。如判定困难时,得提请食品GMP技术委员会研议。 f\oW<2k]~ 二、食品GMP认证作业流程图 $3"hOEN@5` 三、认证作业说明 jm%s#`)g (一)受理申请及登录 `D%i`"~Lf& 1.申请食品GMP认证时,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推行委员会申请。 GPLop/6
(1)食品GMP认证申请书(如附件十一)。 BO*)cLQ (2)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2!-Q!c`y (3)工厂登记证影本一份。 ZS+m}.,whQ 2.其它下列文件,可径送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作业。 0qNk.1pv (1)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之学历证件与相关训练结业证书影本各一份。 VLm\P S
(2)食品工厂GMP通则及申请认证产品有关专则所规定之各类标准书。 !T<,fR+8X 3.推行委员会秘书处于受理申请案件后,进行初步之资格确认。 nmiJ2edx 4.资格审查通过后,移请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办理登录。 a%c <3' 5.登录完成后,依产品类别转请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 AsE77AUA (二)资料审查 @>(JC]HtR 1.认证执行机构应于申请案收文日起二星期内审查完毕,并将资料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厂商,副本抄送推行委员会。 ;N.dzH2yA 2.资料审查未通过者,认证执行机构应以书面通知申请厂商补正或驳回。 S}rEQGGR{ 3.资料审查通过者,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办理现场评核。 e~
OrZhJ=_ (三)现场评核 F-ZTy"z 1.现场评核作业由推行委员会「食品GMP现场评核小组」执行,该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XE_Lz2H` (1)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执行秘书 一人 7Ku&Q<mi (2)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主管 一人 ;5;>f)diS (3)评核委员:经济部工业局代表 一人 8Kl&_-l{b (4)评核委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代表 一人 q1xSylE (5)评核委员: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卫生处代表 一人 AVLY|79# (6)评核委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处代表 一人 g4q{
] (7)评核委员: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代表 一人 Hc8^w6S1@ (8)评核委员:相关学者专家(视需要) 一至四人 {Pe&J2
+ 2.执行方法: !L;_
f'\)6 (1)现场评核作业时间,原则上每厂安排一天。当天之午餐及休息时间由领队视实际情况决定。 P%&|?e~D^ (2)食品GMP认证之现场评核程序如下: %x,HQNRDU l#C<bD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