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帖
- 204
- 世科币
- 381
- 威望
- 172
- 贡献值
- 51
- 银元
- 0
|
一、 申请资格 Ul?Ha{W 申请食品GMP认证,应具备下列资格: !af35WF (一)领有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者。 l-yQ3/: (二)领有经济部工厂登记证,并载有申请认证之产品项目者。 Jy'ge4]3 (三)符合现行食品有关法令、食品工厂GMP通、专则及本规章有关规定者。 XelY?Ph,, (四)从事分装或改装产品之厂商,得申请食品GMP认证,惟其分装或改装前之产品应先取得食品GMP认证。 (lhbH]I (五)加工层次轻微之产品,得视同分装或改装产品。如判定困难时,得提请食品GMP技术委员会研议。 B.&ly/d 二、食品GMP认证作业流程图 I"E5XVC); 三、认证作业说明 XF1x*zc (一)受理申请及登录 [{_JO+)+n 1.申请食品GMP认证时,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推行委员会申请。 `LL#Ai a (1)食品GMP认证申请书(如附件十一)。 !`vm7FN"u (2)公司执照或商号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2RKI M(~ (3)工厂登记证影本一份。 7t\W{y 2.其它下列文件,可径送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作业。 )Y
@ (1)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之学历证件与相关训练结业证书影本各一份。 `9eE139V=' (2)食品工厂GMP通则及申请认证产品有关专则所规定之各类标准书。 pL>Q'{7s3 3.推行委员会秘书处于受理申请案件后,进行初步之资格确认。 08vA;6zt 4.资格审查通过后,移请推广宣导执行机构办理登录。 y[S5 5.登录完成后,依产品类别转请认证执行机构办理资料审查。 ofl3G
{u (二)资料审查 UR
mx8=q 1.认证执行机构应于申请案收文日起二星期内审查完毕,并将资料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厂商,副本抄送推行委员会。 ^-P lTmT 2.资料审查未通过者,认证执行机构应以书面通知申请厂商补正或驳回。 Yt!UIl\< 3.资料审查通过者,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委员会办理现场评核。 +bI &0` (三)现场评核 -MJ6~4k2 1.现场评核作业由推行委员会「食品GMP现场评核小组」执行,该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0@{K'm/ (1)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执行秘书 一人 +Vt@~Z
4K (2)共同领队: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主管 一人 Sm;&2" (3)评核委员:经济部工业局代表 一人 }3j/%oN.( (4)评核委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代表 一人 CspY+%3$ (5)评核委员: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卫生处代表 一人 U:c!9uhp (6)评核委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处代表 一人 9yajtR (7)评核委员: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代表 一人 X8<<;?L (8)评核委员:相关学者专家(视需要) 一至四人 c_x6FoE;L 2.执行方法: |L.QIr,jCC (1)现场评核作业时间,原则上每厂安排一天。当天之午餐及休息时间由领队视实际情况决定。 f}Eoc>n (2)食品GMP认证之现场评核程序如下: z
If/j k qm4 Ejc< tsVQXvo (3)食品GMP现场评核之评审结果汇总程序如下: ~B;kFdcVXn a.现场评核小组于「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后,应请厂方人员回避,并由领队召开小组内部讨论会议,讨论评核结果。 hNgbHzW 先就各评核委员所提缺点事实逐项讨论,并列入「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讨论时原则上以「共识决为主、多数决为辅」。若委员间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得由领队发动无记名投票表决。 pp@Jn
dlg b.「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之缺点事项经讨论确定后,再针对各项缺点事实逐项讨论「现场评核表」之缺点及扣分项目,讨论时委员间如有异议,得由领队发动无记名投票表决。 uCO-f<b c.统计现场评核表之缺点及扣分项目,判定现场评核之评审结果。 649{\;*4 d.「食品GMP现场评核缺点纪录表」及「现场评核表」由推行委员会另订之。 MkgeECMf (4)现场评核结束后,由推行委员会行文告知评核结果,并副知认证执行机构。 nI7G"f[%r; (5)现场评核通过者,当天由认证执行机构进行产品抽样。 .l5y+a' (6)现场评核未通过者,申请厂商应于改善后提出改善报告书,经推行委员会确认改善完成后,方得申请复核,如超过六个月未申请复核者,应重新办理资料审查。 1><@$kVMm~ (7)复核仍未通过者,申请厂商于驳回通知文到日起三个月后,始得重新提出申请,且应另案由资料审查重新办理。 Afa|6zZ> g}
\$9 (四)产品检验 s|
B 1.产品抽样由认证执行机构人员于工厂抽样。 *+|D8xp 2.抽样检验未通过者,由认证执行机构以书面通知改善,申请厂商应于改善后提出改善报告书,经认证执行机构确认改善完成后,方得申请复验,惟复验以一次为限。 IIrh|>d_7 3.复验未通过者,于申请案驳回通知文到三个月后始得重新申请,且应由资料审查重新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