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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控物质 "@8li^
受管控的物质维持了原RoHS指令的原有六种,列于指令附件II中。具体为: lU8Hd|@-
铅 0.1%; .(2ik5A%9
汞 0.1%; @pU)_d!pJ
镉 0.01%; Pg7Yp2)Oli
六价铬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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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溴联苯(PBB)0.1%; 9=2$8JN=(l
多修联苯醚(PBDE)0.1%。 L_iFt!
新指令中还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将在3年后对此进行审核。 {.mngR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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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方的义务 FaJ &GOM,
(1) 制造商 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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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中对于制造商所应遵循的责任主要有: v|2T%y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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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符合限量要求(即符合条款4); du^J2m{f
拟定技术文档,并且保证内部产品控制程序符合决定768/2008/EC的附件II的型式A; GR32S=\
应在证明最终产品符合指令之后,拟定欧盟符合性声明,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当其他适用的欧盟法规要求采用至少同样严格的程序时,可通过实施这个程序的情况下来证明符合本指令4(1)条的要求。可制订单一技术文档; o{[YA}xc
应保证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后,技术文档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应保存十年; 8}UIbF
应保证改变了制造工艺时仍符合指令的要求,产品设计或特性的改变、协调标准的改变或技术特性的改变等涉及产品符合性的,需要充分予以考虑; 1&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