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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控物质 )7l+\t
受管控的物质维持了原RoHS指令的原有六种,列于指令附件II中。具体为: 7O^ySy"l
铅 0.1%; O0`sg90,C
汞 0.1%; 4|9M8ocR
镉 0.01%; X`JWYb4
六价铬 0.1%; $6e&sDJ
多溴联苯(PBB)0.1%; rJ|Q%utYz
多修联苯醚(PBDE)0.1%。 :L*"OT7(6
新指令中还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将在3年后对此进行审核。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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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方的义务 @*P$4c
(1) 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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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中对于制造商所应遵循的责任主要有: 4=!SG4~o
保证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符合限量要求(即符合条款4); Fr_esx
拟定技术文档,并且保证内部产品控制程序符合决定768/2008/EC的附件II的型式A; sLrSi
应在证明最终产品符合指令之后,拟定欧盟符合性声明,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当其他适用的欧盟法规要求采用至少同样严格的程序时,可通过实施这个程序的情况下来证明符合本指令4(1)条的要求。可制订单一技术文档; 2[6>h)
应保证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后,技术文档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应保存十年; x(pq!+~K
应保证改变了制造工艺时仍符合指令的要求,产品设计或特性的改变、协调标准的改变或技术特性的改变等涉及产品符合性的,需要充分予以考虑; D1]%2:
对于不合要求的产品,应予以召回,并告知分销商; HxCq6Y_m<
应保证其产品附有分类码、批号或其他号,或能辨识的其他元素,若产品的大小或特性不允许贴附,则可将此类信息附于包装或说明书上; )[_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