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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委员会 ]mb8R:a1
1.按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将协助欧盟委员会。 ^k;]"NR
2.当提及本款时,考虑到第1999/468/EC号决议的第8条,应适用该决议的第5条和第7条规定。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限将设定为3个月。 %, kP_[!>Q
3.委员会将通过它的程序规则。 qk1j mr
第15条 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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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将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惩罚。所规定的惩罚应是有效的、成比例和有劝戒性的。 - {QU>`2
第16条 检查和监督 ,50
成员国将确保检查和监督能使本指令的正确实施得到核实。 J:L+q}A
第17条 过 渡 m+kP"]v
1.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用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它们应立即将这些法规通知欧盟委员会。 当成员国制订这些措施时,措施应包含本指令的参照或附有关于它们官方出版物期号之类的参照。成员国应规定此参照的标志方法。 6#?T?!vZ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涵盖范围内所有采用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告知欧盟委员会。 z%;plMj
3.如果可实现本指令设定的目标,成员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和相关的经济界达成协议的方式调整第6条6款、第10条1款和第11条的规定。协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协议将是可实施的; (b)协议将确定相应期限的目标; (c)协议将在公众可平等得到的和转送欧盟委员会的成员国官方期刊或官方文件上公布。 (d)取得的结果应当有规律地监督、汇报给权威机构和欧盟委员会,并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可使公众得到。 (e)主管机构要确保检查根据协议所取得的进步。 (f)在违反协议的情况下,成员国必须通过立法、规章或管理措施实施本指令相关条款。 PsY![CPrW
4.(a)希腊和爱尔兰,它们由于整个的 ── 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 ── 地理环境,如大量的小岛和存在乡村和山区 ── 低人口密度和 ──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 既不能达到第5条5款中第一分段提及的收集目标也不能达到第7条2款提及的回收目标,并且它们按照1999年4月26日第1999/31/EC号关于废物填埋的理事会指令①第5条2款第三分段,可以申请延长该条提及的期限, 可以将本指令第5条5款和第7条2款提及的期限延长至24个月。 这些成员国将最迟在本指令的过渡期结束,将其决议通知欧盟委员会。 (b)欧盟委员将这些决议通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议会。 ~MC|
5.在本指令生效后5年内,欧盟委员会应基于本指令的适用经验,特别是分类收集、处理、回收和资金体系的经验,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而且,报告必须基于技术状况的发展、所获经验、环保要求和内部市场的功能。适当时,报告应附有本指令相关条款修改的建议。 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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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生效 gq+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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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solCAy
第19条 收受方 `zd,^.i5~
本指令指向各成员国。 !ifU}qFzK
就于布鲁塞尔,20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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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 欧盟理事会 5E!C?dv(z
主席 理事长 > I2rj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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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ⅠA 、本指令所管辖电气电子设备分类 6'qk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