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处 理 gn'. 9";j
1.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的可选处理办法。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至少可达同等水平的处理技术可按第14条(2)款提及的程序被引入附件Ⅱ。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E")82I
2.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9条和第10条,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企业或公司获得主管机构的许可。如果为保证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主管机构在企业注册前对其实施了检查,则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处理可背离第75/442/EEC号指令条款11(1)(b)中提及的许可要求。 检查应验证:(a)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b)要遵守的一般技术要求;(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成员国应将检查结果通知欧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