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对玩具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主要是在AS/NZS ISO 8124.1-2013中规定的。此外,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律》和《贸易行为法案》所发布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和禁令通告中,也有涉及玩具的机械物理要求。
1. AS/NZS ISO 8124.1:2013
AS/NZS ISO 8124.1:2013修改采用了ISO 8124-1:2012。 较原标准其主要在磁性玩具、金属线和杆。膨胀玩具这几方面有修订。
2. 强制性标准和禁令
在澳大利亚涉及玩具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和通告中,与玩具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包括:
(1) 2003年12月17日起实施的2003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4号。该通告规定了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包括测试方法、设计和结构要求。该通告是在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2) 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2004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号。该通告规定了禁止销售含有魔芋的迷你果冻杯。该果冻杯长度和宽度低于45 mm。可能引起窒息。
(3) 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的2006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4号。该通告规定了安抚奶嘴的设计、结构和安全标签要求。安抚奶嘴如果太小或者部件脱落,容易造成儿童窒息;如果奶嘴上有绳索与其他产品相连,还可能会勒伤脖子。该通告是基于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AS 2432:1991制定的,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4)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2009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号。该通告规定水上玩具应加贴适当的标签。水上玩具是指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用于在水中承载儿童体重的漂浮玩具和水上玩具,在使用时必须有成人在旁看管。该通告是在澳新自愿性玩具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修订了标准的第3.2、4.19、C.2.6和E.3条,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5)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2010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5号。该通告规定了含有磁铁部件的玩具的标签要求。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应含有以下类似声明:“警告!本产品含有小磁铁。吞食磁铁可能会在肠内相互吸附,导致严重感染甚至死亡。如果吞入或吸入磁铁,请立即就医。”
(6) 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2010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6号。该通告规定了弹射玩具的要求,是在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AS/NZS ISO 8124.1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将这些条款转为强制性要求。
(7)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3号。该通告禁止含有小珠的充气玩具、小饰物和附件,这些产品在破裂后掉出的小珠容易被儿童吞食而导致窒息。具体产品如充气玩具锤子、球、儿童椅子、塑料沙发和脚凳等。
(8)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8号。该通告禁止外观很像玩具的新奇打火机,因为儿童会误将此类产品当作玩具,在玩耍时如果着火会造成严重烧伤。
(9)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0号。该通告禁止悠悠水球的销售。悠悠水球上的绳索在伸展后长度可能超过1米,会缠绕在儿童脖子上造成窒息;另外,悠悠水球破损后,里面流出的液体可能会刺激皮肤,或被吞食后会危害健康。
(10)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19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儿童艺术、工艺和文具套装中未申报的刀和切割工具。
(11) 2011年2月1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24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微型自行车和微型摩托车。其速度达到80 km/h,但其过于单薄可能致乘骑伤亡。
(12) 2011年9月5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33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带有水晶盒小珠子及类似装饰的安抚奶嘴。若这些装饰从安抚奶嘴中脱离,则其有可能造成窒息、吸入等风险。
(13) 2011年9月5日发布的2011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34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带有装饰(水晶和小珠子及类似装饰品)的仿制项链。由于其有可能造成窒息、吸入等风险。
(14) 2012年11月12日发布的2012年消费者保护通告第5号。该通告要求禁止销售小型、强力磁铁,这类产品包括:依据玩具的强制性标准能融入小圆筒的小部件;其磁通量为50及以上;且被供应商标示用于:玩具,游戏用品,或益智玩具;建筑或模型配件;佩戴于嘴或鼻子上或周围的珠宝。
文章出自: 世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