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41阅读
  • 0回复

[危险产品要求]加拿大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xscszx
 

发帖
264
世科币
666
威望
402
贡献值
301
银元
0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6-21
?sz)J 3  
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Children's Sleepwear) Regulations [SOR/87-443])是《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的实施条例,自CCPSAS生效之日起生效,整个条例分为7个部分,2个schedule,对儿童睡衣做出了三方面规定:
1. 适用范围 ;)AfB#:d  
Hu3wdq  
    本条例适用于进口、广告和销售的宽松睡衣(loose-fITting sleepwear)和紧身睡衣(tight-fitting sleepwear)。
2. 标签 /4\wn?f  
D]G)j  
    每一件经过阻燃处理的产品上,应附有一个永久性标签,并清楚地用英语和法语两种文字注明:“flame retardant”和“ignifugeant”(阻燃);并特别说明清洗过程,以保证产品不会因为接触某些试剂或经受某种处理而降低其阻燃性。
3. 阻燃性及测试 q$(5Vd:  
C)'q QvA  
    (1) 紧身睡衣
    测试依据CAN/CGSB 4.2 No. 27.5《纺织测试方法-阻燃性-45°角测试-1s火焰冲击》,其火焰扩散速度应大于7s。
    (2) 宽松睡衣
    针对宽松睡衣的助燃测试,依据schedule1的程序进行测试时,应:
  • 要求5块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 mm;且
  • 没有一块试样的炭长等于试样的长度。
    针对宽松睡衣的其他测试,若宽松睡衣用阻燃材料处理,从睡衣拔出或脱落的任何部件,以及 用于处理睡衣的阻燃剂不能造成以下的后果:
  • 依据schedule2进行急性口服毒性或急性皮肤毒性试验:不得由于口服不超过500 mg/kg体重的剂量,或者皮肤接触不超过1000 mg/kg体重的剂量,而引起急性致死;
  • 依据schedule2进行皮肤刺激性试验:在规定时刻,不会引起平均级数超过1级的红斑或浮肿;
  • 依据schedule2进行皮肤的致敏性试验:当使用Draize法或Buehler法时,15%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当使用OECD试验指南No. 406中规定的五种其他试验方法中的一种时,30%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
  • 依据schedule2进行诱变性试验:不会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
  • 依据schedule2对致癌性进行试验时,不会致癌。
$$APgj"|<  
sg'pO*_&  
ML;*e"$  
文章出自: 世科网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