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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家畜、禽肉类进口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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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负责家畜、禽肉类产品的进口监管的主要部门是韩国农林部(MAF)。该部门负责制定与农产品相关的法规条例和标准,其下属的国家动物研究及检验所主要负责执行有关当地和进口畜、禽产品的法规条例。 Q\)F;: |
1. 对家畜制品的进口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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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韩国与肉类产品有关的检验检疫规定有: !BI;C(,RL
指定检疫物——所有动物、动物性产品及其包装容器在进口时必须接受韩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的检疫;已经过韩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规定的消毒方法、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肉类制品可不接受检疫;经农林部长官特别同意,用于实验、研究用动物制品可例外。 JRFtsio*
禁止进口产品——农林部长官指定、公告的禁止进口国家和区域生产、发送的产品或经由该国家和区域的产品。 H"KCK6
进口检疫证明——当指定检疫产品被允许进口时,进口商须出示出口国政府发行的“未被家畜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检疫证明书;农林部长官从家畜防疫及公众卫生角度考虑认为必要时,可制定并公布针对某一出口国的进口卫生条件,内容包括与检疫证明书项目相关的检疫内容、卫生状况等。 BHw, 4#F1;
依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牛肉、猪肉、家禽肉均为韩国政府指定检疫产品。因此,出口企业要想取得对韩肉类产品出口资格,必须先过检疫关,即按照韩农林部规定的程序提出出口申请,并遵守韩农林部规定的进口卫生条件。农林部规定的肉类产品进口许可程序分为8个阶段: :EH=_"
向韩农林部提出具体出口产品的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q;U,s)Uz^
农林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hV*EPQ/
农林部向申请国提出质疑书; C7vxw-o|&p
农林部对申请国的质疑回函进行审查并进行危险评估,如认为申请国为家畜卫生状况良好国家则转入程序; KgG4*<
如认定申请国家畜卫生状况可疑则可要求先进行现地调查后再转入下一程序; 2(nlJ7R
农林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同意或禁止出口,如同意出口则转入下一程序; e%6QTg5#
农林部制定针对该申请国申请产品的进口卫生条件; nd(S3rct&
同意进口。 rbQR,Nf2x
并且, 跟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及施行规则的规定,对家畜、肉类产品的进口申报规定如下: Th[d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