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何时制造商才能使用附录Ⅳ机械需要的全面质量保证程序?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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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各成员国须评审,批准和公告能按新指令的附录Ⅹ进行全面质量评审的公告机构。 但需要将2006/42/EC指令转化成国家法令以后才能这样做。 US)i"l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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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这样的公告机构成立,它们才能执行相应的评审,检查和批准制造商的全面质量保证系统。但是产品基于同样的批准日期,因此在2006年12月29日前产品不能投放市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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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现有的NB机构能否按2006/42/EC进行EC型式试验? D N!V".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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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有的能按98/37/EC进行型式试验的NB机构,同样可执行2006/42/EC的形式试验,只要在它被授权的范围内。 P1O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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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列在2006/42/EC附录Ⅳ中的产品是98/37/EC 中没有的,因此各成员国需要新建NB机构或是在原有的机构上扩项。 C5(XZs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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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已按98/37/EC进行过EC型式试验认证的产品,是否继续保留对2006/42/EC 指令有效? w(bvs&`{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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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于附录Ⅰ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已修改,因此不能认为按照98/37/EC做的EC型式试验认证继续对2006/42/EC指令有效。因此这样的认证必须按2006/42/EC 要求更新。 I0l3"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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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机构需要审核原有的EC型式试验认证,按照2006/42/EC 新指令的要求,找出须要更新的地方,鼓励制造商没有延后地在前述的2009年12月的瓶颈发生前向NB机构索取更新报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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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06/42/EC新指令要求型式试验认证须每五年复查一次(见附录Ⅸ的9.3节)。下一个复查时间从按2006/42/EC指令更新时算起。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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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如果按98/37/EC指令的第8(2)(C)条款中的一条(即接受文件或文件合适性评审)进行过认证的产品如何换证? rk%pA-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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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6/42/EC新指令中老指令中的8(2)(C)条款已不存在。在2009年12月29日以后,制造商只能按2006/42/EC指令的12(3)和(4)条款经过评审的产品才可投放市场。制造商按照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的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可按照指令的12(3)条款自行进行符合性评审。 Lwtp,.)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