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
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7月31日。
u{d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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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gMi( 第一章 总 则
[Z`:1_^0}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Jb-Q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u\& [@v (一)食品
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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