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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报检][分享]商检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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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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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检指南
申请免检


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具体来说,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获得用户良好评价的出口商品。此外,对进出口―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和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申请人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也可申请免验和办理放行手续。
   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要求免验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填写的免验申请表(表式由国家商检部门提供);
(3)有关证件,包括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生产工艺、内控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
(4)所在地及产地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限免验的出口商品)。
   二、专家审查。国家商检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厂的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三、批准发证。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对产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
   四、办理放行。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信用证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交纳放行手续费。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免检商品,商检机构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对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非贸易性物品(注:指一定数量限额内的无偿援助物品;国际合作、对外交流和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外交人员自用物品;主要以出境旅客为销售对象的免税店商品;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并按上述规定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其中,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可由当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并办理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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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11-27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 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 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具体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第四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根据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对经认 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
   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
   第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船 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 以及核承压设备的认证工作,由其他检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认证


   第六条 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均可申请进出口商 品的安全、卫生或质量认证。
   第七条 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进口商品应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 要求。
   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
   申请进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 构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批量生产所需的完整、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程。
   (二)保证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 、检验仪器和试验设备。
   (三)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法规、规 定。
   (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能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 术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和试验。
   (五)符合认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对各类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生产企业的审查,食品类可参照《出口食品厂、库最 低卫生要求》,其他各类商品可参照有关质量许可制度考核条件。
   第十条 进口商品认证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受理,并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审查和对 其样品检验。经审查、检验合格的,由国家商检局批准后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
   第十一条 出口商品认证由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受理,并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 审查和对其样品检验。经审查、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 标志,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二条 需使用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为能顺利通过认证,减少不 必要的反复,可由生产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先向生产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经商检机构或国 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预检验合格后,再向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认证具体程序按《进出口商品认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国内外的检验、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认可。经考核认可的机构承 担指定的样品检验或对生产企业的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的认可程序和要求按国家 商检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内专业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申请进出口商品 认证的,对其中相同的项目和标准,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重复审查和检验,商检机构应按本 办法规定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国内外机构,对经认证合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 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经认证合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撤销其认 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并在规定限期内仍 达不到要求的;
   (二)国内外用户提出索赔退货,经检查,商品不符合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要求的;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认证合格的商品达一年以上的,其认证证书自行失效。待恢复生产 后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经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 局指定的机构根据认证协议或外国有关机构的要求,对认证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 查,如发现不符合认证协议要求的,按认证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的审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按 《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复查或复验。
   第二十条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经认证合格的商品进出口 时,仍需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报验手续,由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国家商检局制订公布。
   第二十二条 擅自使用和变卖、伪造、转让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按《商检法》及其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对申请认证商品的技术、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检验技术、 检验和审查结果保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证的国内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应为到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和日常监督 检查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颁发的 《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颁布单位: 商检局
颁布日期: 9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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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11-27
申请普惠帛原产地证明书签证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简称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对我国实行普惠制。
  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产地标准。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就是说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通过过境国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和证明联合)格式A,简称GSP FORM A,及其他有关的单证。FORM A 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FORM A 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简称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根据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均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是:
   一、注册登记。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 A 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
进行复查。
   二、申请出证。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
    (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
    (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3)装箱单一份;
    (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
    (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
    (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三、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
〖注〗
   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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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2-11-27
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编    码
[td=1,1,82%]
商   品   名   称
[/td][tr][td=1,1,18%]
84145130
[/td][td=1,1,82%] 功率≤125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td][/tr][tr][td=1,1,18%]
84145199
[/td][td=1,1,82%] 功率≤125W其他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td][/tr][tr][td=1,1,18%]
84221100
[/td][td=1,1,82%] 家用型洗碟机[/td][/tr][tr][td=1,1,18%]
84248910
[/td][td=1,1,82%] 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td][/tr][tr][td=1,1,18%]
85091000
[/td][td=1,1,82%] 真空吸尘器[/td][/tr][tr][td=1,1,18%]
85092000
[/td][td=1,1,82%] 地板打蜡机[/td][/tr][tr][td=1,1,18%]
85093000
[/td][td=1,1,82%] 厨房废物处理器[/td][/tr][tr][td=1,1,18%]
85094000
[/td][td=1,1,82%]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td][/tr][tr][td=1,1,18%]
85098000
[/td][td=1,1,82%]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td][/tr][tr][td=1,1,18%]
85101000
[/td][td=1,1,82%] 电动剃须刀[/td][/tr][tr][td=1,1,18%]
85102000
[/td][td=1,1,82%] 电动毛发推剪[/td][/tr][tr][td=1,1,18%]
85103000
[/td][td=1,1,82%] 电动脱毛器[/td][/tr][tr][td=1,1,18%]
85161000
[/td][td=1,1,82%] 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td][/tr][tr][td=1,1,18%]
85162100
[/td][td=1,1,82%] 电器储存空间加热散热器[/td][/tr][tr][td=1,1,18%]
85162990
[/td][td=1,1,82%] 其他电器空间加热器[/td][/tr][tr][td=1,1,18%]
85163100
[/td][td=1,1,82%] 电吹风机[/td][/tr][tr][td=1,1,18%]
85163200
[/td][td=1,1,82%]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td][/tr][tr][td=1,1,18%]
85163300
[/td][td=1,1,82%] 电热干手器[/td][/tr][tr][td=1,1,18%]
85165000
[/td][td=1,1,82%] 微波炉[/td][/tr][tr][td=1,1,18%]
85166010
[/td][td=1,1,82%] 电磁炉[/td][/tr][tr][td=1,1,18%]
85166030
[/td][td=1,1,82%] 电饭锅[/td][/tr][tr][td=1,1,18%]
85166040
[/td][td=1,1,82%] 电炒锅[/td][/tr][tr][td=1,1,18%]
85167100
[/td][td=1,1,82%] 电咖啡壶或茶壶[/td][/tr][tr][td=1,1,18%]
85167200
[/td][td=1,1,82%] 电热烤面包器[/td][/tr][tr][td=1,1,18%]
85167900
[/td][td=1,1,82%] 未列名电热器具[/td][/tr][tr][td=1,1,18%]
90191010
[/td][td=1,1,82%] 按摩器具[/td][/tr][tr][td=1,1,18%]
95069110
[/td][td=1,1,82%] 健身及康复器械[/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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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2-11-27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饮料(包括啤酒,以下同)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
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饮料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
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
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
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
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
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
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加工过程中
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它防虫、防蝇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
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
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
通风良好。

   4.6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
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
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7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
X,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检瓶光源照度必须在1000LUX以上。车
间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辅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进厂卫生检验合
格。

   5.2果蔬类原料、辅料(包括啤酒花),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质味正常,无病虫
害,无腐烂,无发霉变质。

   5.3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4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5饮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经净化系统处理,且应符合国家关于液体二氧化碳标准
的纯度。

   5.6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
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
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及发网,并戴
口罩,按规定洗手消毒,必要时应经风淋吸尘。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
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
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配料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定时对直接接
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饮料容器在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彻底清洗,洗刷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4输送饮料的管道接头连接严密、光滑无锈蚀。

   7.5调配、过滤、罐装等工艺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需经加热杀菌的饮料,应按
工艺规程杀菌。

   7.6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操作条件的检瓶人员。检
瓶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分钟。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

   8.2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
米。堆码高度合理。

   8.3原料库和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保温库和冷藏库应配有经校正的自动温
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理化等项
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
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
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
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
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颁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颁布日期: 199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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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简介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
    宫方的检验机构只对特定商品(粮食、药物等)进行检验,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由民间机构承担,民间商检机构具有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著名的有: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OMIC)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法国船级社(B.V)以及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
    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商检机构和一些国外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SGS)或合资检验机构(如OMIC)。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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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指南/商品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书。
2、数量检验证书。
3、重量鉴定证书。
4、包装检验证书。
5、兽医检验证书。
6、卫生检验证书。
7、消毒检验证书。
8、熏蒸证书。
9、生丝品级公量检验证书。
10、产地检验证书。
11、价值证明书。
1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1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鉴定证书。
14、船舱检视证书。
15、监视装载证书。
16、积载鉴定证书。
17、货载衡量证书。
18、残损鉴定证书。
19、集装箱鉴定证书。
20、其他检验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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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检验机构

除政府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外,世界上许多国家中还有由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由于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别于官方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更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信誉及对国际贸易的熟悉,为贸易当事人提供灵活、及时、公正的检验鉴定 服务,受到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共同信任。
   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有名望、有权威的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有:
一、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二、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三、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四、新日本检定协会(SK)
五、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
六、美国安全试验所(UL)
七、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STM)
八、加拿大标准协会(CSA)
九、国际羊毛局(IWS)
十、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 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据1994年资料称,SGS在世界上142个国家设有274个分支机 构、1150多个办事处及291个实验室,雇佣了近3万名员工,年商品检验业务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5%。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 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包括进行破坏性和非破坏性试验,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 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监督跟购销、贸易、原材料、工业设备、消费品迁移有关联的全部或 任何一部分的商业贸易暨操作过程。在SGS内部,按照商品分类,设立了农业服务部,矿物化工和冶金服务部,非破坏性试验科,国家政府合同服 务部,运输和仓库部,工业工程产品服务科,风险和保险服务部等部门。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合资开办“通标检验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主要办理CISS业务。 
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英之杰检验集团(INCHCAP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S)是一个国际性的商品检验组织,总部设在伦敦。为了加强其在世界贸易领 域中的竞争地位,IITS通过购买世界上有名望、有实力的检验机构,组建自己的检验集团。IITS集团中包括嘉碧集团、天祥国际公司、安那实验 室、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汉基国际集团、马修斯但尼尔公司)、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这些附属机构独立经 营,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财务由英之杰总部协调。
   IITS各集团、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在世界上90多个国家与地区设有办事机构与实验室。IITS与中国CCIC有多年的友好往来,并签订有委托检验 协议。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英文名JAPAN MARINE SURVEYORS &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创立于1913年, 是一个社团法人检验协会,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NKKK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各主要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 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设有海外事务所。目前,NKKK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有70多个,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积 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用户之间的连续检验。
   NKKK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协议,多年来,双方有着密切的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频繁的技术交流。
新日本检定协会(SK)
新日本检定协会(SHIN NIHON KENTEI KYOKAI,英文名NEW JAPAN SURVRYORS AND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创立于1948年,是日本的 一个财团法人检验协会,为财团的经济利益服务。其主要业务是海事检定、一般检验、集装箱检查、理化分析和一般货物检量等。SK总部设在东 京,在全国各地设有9个分支机构,22个办事处,2个实验室,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有其营业所、办事处或代理。SK与韩国、美 国、巴基斯坦等国客户签有代理合同,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有良好的委托业务关系。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JAPAN OVSEAS 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MPANY)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 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其主要检验业务是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 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公司内部设总务部、业务部、财务部、检查部、 咨询部、粮食部、油脂饲料食品部、钢材部、机械成套设备部等九个部和一个中央研究所。国内在大阪、福山、广岛、北九州、名古屋设有分公 司或办事处,国外在泰国、波兰、马来西亚、印度、菲律宾、加拿大设有分支机构。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机构或贸易企业签署业务合 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订合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 其签发进口国商人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CRF)。
美国安全试验所(UL)
   美国安全试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 TORIES INC.)始建于1894年,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在纽约长岛、佛罗里达州的坦 帕、加利福尼亚州的桑塔克莱拉等地设有分支机构。UL公司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 检验机构。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在美国,无论个人、家庭、学校、机关,在市场上选购电风 扇、电熨斗、电褥子、电吹风、电烤箱、微波炉、电热水器、电按摩器等家用电器时,只要看到贴有UL标志,便觉得放心,用起来有一种安全 感,这是由于UL公司90多年来长期从事机电产品安全性能鉴定树立起良好信誉的结果。
   UL工程检验分为六个部门:防盗和信号,灾害和化学危害,电气,防火,供暖、空调和冷冻,船舶用品。UL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按照UL标准提 供对建筑材料、防火设备、机械电器设备、海事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等产品设计的安全性能审核、测试、鉴定和对工厂生产过程中跟踪测试检 验,并加贴UL标志。
   UL产品标准自成体系。测试鉴定重点专注于产品安全性能,如对大小电器的开关、变压器、导线等产品都要作多项试验,经鉴定符合UL标准 规定的,方予认可,准许列名、投产和加贴UL标志。UL人员可在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到工厂进行检查,以确定使用UL标志的产品是否真正符合 UL的安全标准。
   UL公司除在美国本土设有分支机构外,还与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UL在 中国的业务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下属分公司承办。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STM)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MER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成立于1896年,总部设在费城,是美国资格最老、规模最大的学术团 体之一,是从事工业原材料标准化的一个非官方组织。ASTM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冶金、机械、化工、纺织、建筑、交通、动力等领域 所生产或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ASTM所制订的标准范围广、影响大、数量多,其中大部分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直接纳入国家标准。 美国的一些专业学会,如钢铁、纺织、机械工程等,都与ASTM有合作关系。ASTM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它所制订的标准被国际上很多贸易双方采 用为供货合同的品质条款,我国进口的原材料检验也常用ASTM标准。ASTM制订的分析、测试方法,被世界各国许多实验室用来作为方法标准。
加拿大标准协会(CSA)

   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成立于1919年,其目的是在工业界建立规则,负责制订电气领域里自愿采用的标准。 加拿大标准协会实验室负责设备标准试验和认证。
   CSA制订的用于安全认证的标准,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电气设备,从工业用设备、商业用设备到家用电器等。
国际羊毛局(IWS)

   国际羊毛局(International Wool Secretariat)成立于1937年,是一个非牟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的养羊人士建立羊毛制品在全球 的长期需求。成员国中最大的羊毛出口国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半球一些国家,他们出口的原毛占全球年成交量的80%左右。
   国际羊毛局总部设在伦敦,其产品开发和市场服务中心设在伦敦的依其利。国际羊毛局在世界上34个最重要的羊毛市场上设有分支机构,组 成了一个国际性的服务网。
   国际羊毛局本身并不制造和销售羊毛制品,但它在建立羊毛需求的过程中,经常与纺织工业各层次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包括为零售商和 羊毛纺织工业生产单位提供原毛挑选、加工工艺、产品开发、款式设计、品质控制、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并与他们联合进行宣传活 动,如推行世界知名的纯羊毛标志。
   国际羊毛局中国分局设在香港九龙,其主要活动是:推广纯羊毛标志,利用电视、杂志等媒介,向消费者宣传纯羊毛标志的意义,利用每季 度的《国际羊毛局通讯》,传递各种活动情况及其他资料;搜集和分析经济及市场资料,向国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审批纯羊毛标志 挂牌工厂,向其提供技术和品质控制的协助,保证挂牌产品的质量;利用培训班、时装表演等形式,提供国际最新的时装和潮流信息,协助有关 企业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水平。

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

   中国商品检验公司,全称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HINA NATIONAL IMPORT & 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RPORATION),于 198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家商品检验局指定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的检验实体,它的性质属于民间商品检验机构。CCIC在全 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各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为之提供顺利交接结算、合理解决索赔争 议等方面的服务。CCIC还在世界上2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承担着装船前检验和对外贸易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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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当地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3)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4)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5)输入国政府规定须经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上述出口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一律不准出口。
  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一、报验。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报验时,须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通关用的凭证(如《××商检局放行通知单》);
(3)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或购买证)。如信用证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电;
(4)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样;
(5)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的,须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报告单,如同时申请鉴重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
  二、检验。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检机构也可视情况,根据生产单位检验或外贸部门验收的结果换证,也可派出人员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输入国政府法令、法规规定 )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三、出证。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商检机构可酌情同意申请人申请复验,复验原则上仅限一次,或由申请单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时应随附加工整理情况报告和《不合格通知单》,经复验合格,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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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检验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
一、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
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 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 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 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主管:电子资金调拨验证仪的检验和出证。
   (13)国防部
   主管:军用产品检验。
   (14)部务管理局(GSA)
   主管:《联邦统一规格产品目录》列明产品(约80种)的检验和出证。
2、严格立法,各项检验有章可循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基础上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CFR),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 依照执行。《联邦法规汇编》由政府书店统一经销。每一主管机关实施的法律、条例和规定都有一个特定的卷号,查阅极为方便。
3、分类管理,强制性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视机和路灯辐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铅、镉限量,民用飞机 和航空器材、船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险品包装检验等,都实施强制性检验。
   第二类,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为避免每次采购都进行重复的检验或试验,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可以不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 上公开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这类产品系政府部门采购或与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仍须实施强制性检验。如美国国防部主管的《合格产品 目录》列明的产品即属此类。
   第三类,基本为非强制性检验。这类产品由政府主管机关制订统一分级标准,在政府实验室或其认可实验室内,由政府检验人员或经其培训 发给执照的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测试、检验及办理生产厂(场)的设计审核、批准及/或注册。允许生产厂或经销商参与部分检验、出证工作,但必 须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检验人员的监督。

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己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通商产业省(分管全国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外贸等事务),负责进出口工业品的检验管理;农林水产省(分管全国农林牧渔和食品等的生产),负责全国进出口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厚生省(分管全国医疗卫生事务),负责进出口食品、医药品等卫生方面的检验和管理;运输省(分管海、陆、空客货运输事务),负责进出口商品运载计量和安全方面的检验管理。
   日本政府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管理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出口检查法》、《食品卫生法》、《工业标准化法》、《出口设计法》、《产品责任法》等等,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依据。这些法律明确规定进出口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以及商品检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
2、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
   根据《出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 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凡被列为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经这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并对商品加附BESST标志,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如发现违反检验法律的行为,海关即将情况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的检验机构负责复验、调查核实,提交地方法院,由法院视情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3、对民间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为了使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顺利实施,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 《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着“法定检验”的任务。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进行工作,日本政府对有关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具备条件的授权代表政府执行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政府部门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可撤销授权。政府有关部门还对指定检验机构的领导人实行任命,如委派刚退出现职的农林省次长或粮食厅长担任日本谷物检定协会的会长和理事长;由运输省大臣确认日本海事检定协会的理事以上干部,并发给确认书等;对其一般官员和雇员的聘用、解雇和处罚,都有严格的规定,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注册。
   日本政府委托官方和民间检验机构对指定的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所谓“指定商品”,是指由日本“出口商品检验和设计促进委员会”提出指定出口商品目录建议,由内阁发布命令加以指定。日本《出口检验法》规定,每一种指定的出口商品都由行政法规规定其检验标准,一旦出口商品质量达不到这些标准规定,不管出口商或进口商担保与否,都不准出口。指定的商品未经法定检验而出口的,将对出口人签发制止令,并处以罚款。伪造或涂改检验机构证书的,将被视为特别严重的“伪造公文罪”,其受到的处罚远远重于一般的伪造公文罪。

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欧洲联盟国家的官方检验机构,其组织形式与美国类似,也是按商品类别,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 管理。如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获得官方承认并主管市场的商品质量;英国标准协会(BSI)负责制订标准和实施检验、认证等工作; 荷兰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经济部主管电器和计量器具、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环保部主管建材、化工品和危险品,运输部主管车辆和 飞机,社会安全部主管核能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各部下设相应的检验机构,如卫生部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农渔部下设农产品检验局 等。
   欧盟为监控所有的技术法规而建立了一个官方/私人机构联合体系。官方机构负责制定法规,并按产品类别定义其标准及样品审查制度。私 人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制订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大部分测试、检验、管理任务。
   法定范围的活动主要有测试、检验及认证、认可。
1、制订标准
   欧盟层次的技术协调及标准制订有两种方法:第一是制订某类产品所有的有关规定,即“完全强制协调”,该方法主要涉及与安全、健康有 关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及车辆;第二是只制订某类产品的关于安全、健康项目的基本要求,然后由欧洲三个标准制订机构(欧洲标准化协会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通讯标准化委员会ETSI)制订自愿性技术规范,再将此技术规范定为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
   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制订标准机构,如法国的AFNOR,德国的DIN,意大利的UNI,西班牙的AENOR,英国的BSI等。这些机构同时也参与 上述欧洲三个标准化机构工作。
   欧盟各成员国约定,新制订的国家标准在生效前应通知欧盟主管标准管理的单位。
2、认可检验认证机构
   欧盟在测试及认证领域的权威组织是CEOC。这个组织的成员大部分属于非盈利性质,服务项目涵盖许多设备的检测和认证。例如:
   英国:AOTC,检验可运送的瓦斯容器;Lloyds' Register; National House Building Council.
   德国:TUV,为公共机构及私人提供不同的管制服务。自成体系。
   法国:Groupement des Apave,负责蒸汽压力设备、电气设备、建筑物等的强制管理;Bureau Veritas;CEP;Socotec。
   比利时:AIB-Vincotte 等公司。
   丹麦:Arbejdstilsynet 等。
   荷兰:Directoraat General van de Arbeid 等。
   葡萄牙:Direccao-Geralde Energia 负责强制性检验工作。
   意大利:ISPESL 测试及检验压力容器和升降设备。
   卢森堡:Luxcontrol,为国家检验机构。
   西班牙:ATISAE,配合工业部执行相关强制性管制;Instituto Tecnico De Materialesy Construcciones,负责检验建筑产品。
   欧盟认可下列机构的技术能力及其公正性,赋予其进行认证活动的权力。
   英国:NACCB;
   荷兰:RVC;
   德国:TGA;
   法国:AFAQ。
   ISO 9000 系列标准制订以后,欧盟国将其纳为欧洲标准EN29000,并以此为依据,指定各国上述认证机构对厂家进行质量体系认证,以保证 产品质量。
3、办理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对工厂、铁路、电信网络的设计及建设的技术管制辅导,二手设备的品质检验,对环境、安全、卫生的评估。
   对遭受损害的货物、建筑物进行损害调查以及应雇主要求对员工赔偿请求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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