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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的分歧扩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975
核心提示:世科网讯,2013年7月4日,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以及瑞典等五个欧盟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挪威就《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

 世科,2013年7月4日,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以及瑞典等五个欧盟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挪威就《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规例)内甚具争议性的条款发出指引文件。

REACH规例第7.2及第33条规定,制品生产商及供应商有责任通报,以及向制品接收者或消费者提供制品的安全资料。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指引订明,每当候选清单纳入某种高度关注物质(SVHC),通报及提供资料的责任随即产生。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出的指引已获欧洲委员会确认,适用于整个欧盟。据指引解释,候选清单内高度关注物质,在制品不同部件(例如笔记本电脑的底盘与变压器)的浓度各异。根据REACH规例第7.2条及第33条,以整件制品的重量计算,如高度关注物质的平均浓度超出0.1%,便须通报及提供安全资料。

不过,上文提及的国家和奥地利并不同意这项诠释。这些国家的诠释是以整件复杂制品内的每一件简单物件计算,以按重量计浓度超出0.1%作为通报及提供安全资料的门槛。

无疑,这些国家的规定大大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他们必须检查及纪录每件预备作组装用的物件是否含有高度关注物质。若复杂制品包括数以百计甚至千计的细小物件,供应商的检测负担势必沉重。

法国生态及永续发展部认为,只要物体符合REACH规例对「物件」的定义,便可以被当作物件,而制品可以由一件或以上物体组成。以进口皮带为例,皮带由皮革带及金属扣组成,因此必须计算每件组件的高度关注物质浓度。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预期,由于意见分歧,企业将会面对两套不同的执法标准。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在网站内发表的声明指出,上述6个国家一致认为,若企业遵守这些国家订立的指引,便能符合整个欧盟/欧洲经济区市场的规定。

指引表明,无论物件是分拆出售或是包括在组装制品内,若物件所含的候选清单物质浓度超过0.1%,供应商便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资料。另一方面,根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诠释,即使制品物件所含的候选清单物质浓度远超出0.1%,只要制品其余部分够重,计算出来的平均浓度便可能低于门槛,换言之,毋须向消费者提供资料。含邻苯二甲酸酯的单车手柄便是一例。

新指引亦承认,由于候选清单物质的数目众多,亦不断增加,计算制品内每件组装零件的候选清单物质浓度,将会为供应商带来沉重负担。

不过,指引称,特定物质往往或只会在某些物料中使用,例如塑料,这些物料亦只会在若干类物件中使用。因此,指引建议利用「机率为本方法」减轻负担。「机率为本方法」首先以物件使用的物料,评估含有候选清单物质的可能性。例如:单车手柄可能含有经常用于塑料的软化剂。经评估后,供应商只需要针对目标物件及物质,便可以增加找出候选清单物质的机会。

指引列出多种制品的例子,以及0.1%浓度限制的适用方法。这些例子包括塑料庭园家具和其他家具、单车、印花T恤、电子制品以及厨具。指引内容链接:
http://www.kemi.se/Documents/Forfattningar/Reach/Guidance_for_suppliers_of_articles_EN.pdf

总括而言,假如制品含有候选清单高度关注物质,其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1%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某些欧盟成员国对此0.1%门槛的诠释有别),供应商便须履行以下责任:

  • REACH规例第33.2条列明,制品供应商必须向接收者提供足够资料,让接收者安全使用制品。这些资料至少包括物质名称,供应商亦必须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同资料(需要在提出要求后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当某种物质被纳入候选清单,供应商即须履行第33条的责任。
  • 如每名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制品中,高度关注物质超过1公吨,必须在高度关注物质纳入候选清单后6个月内,由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如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保证制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并不会接触人体或曝露于环境中,或是该物质已经注册,便可以豁免REACH规例第7.3条的通报规定。

现时,候选清单内共有144种高度关注物质,详情链接:
http://echa.europa.eu/chem_data/authorisation_process/candidate_list_en.asp

 
  来源: 世科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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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REACH 欧盟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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