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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质监局公布2014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次数:636
核心提示: 10月17日,南京市质监局共公布了2014年以来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包括假苹果手机、假复合肥、问题钢瓶案等。  1.林旭彬销售未
  10月17日,南京市质监局共公布了2014年以来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包括假苹果手机、假复合肥、问题钢瓶案等。

  1.林旭彬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苹果手机案 2014年4月22日,根据举报,市质监局玄武分局对位于珠江路赛格数码广场内的林旭彬电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经营部待售的341台iphone4手机货值金额共计112530.00元,无进网许可标志、无中文标识,且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经检测,该批手机被判为非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的手机。对此,玄武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南京亚巴特尔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混肥料案 2014年5月6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的南京亚巴特尔复合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2014年4月10日生产的15吨45%科施力牌复混肥料在养分含量项目上不符合GB15063-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货值金额共计11820.00元。市质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任君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LOCK﹠LOCK”产品案 2014年6月26日,根据举报,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763号金发公寓5栋任君经营的淘宝网噜噜家居日用和君子商务礼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14年1月至6月,任君共购进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乐扣乐扣礼盒套”243套,涉案产品货值共计3766.50元,违法所得422.50元。市质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南京利迈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案 2014年4月4日,市质监局鼓楼分局对南京利迈物资有限公司涉嫌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2卷规格型号为5.5*1500*C的Q345B型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所附的2份编号为R013257981和W083106141产品质量证明书,经鉴别属于伪造。涉案产品共计56.23吨,货值金额共计219297.00元,违法所得4498.40元。鼓楼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5.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轻钢龙骨产品案 2014年4月7日,根据举报,市质监局建邺分局对由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现场在用的规格型号为50mm×19mm×0.5mm的轻钢龙骨,经鉴别为冒用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上述涉案的假冒轻钢龙骨共计3600米,货值金额共计14040.00元。建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6.南京中裕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案 2014年8月3日,根据保青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市质监局江宁分局对南京中裕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充气工对部分车辆充装时,在充装前未检查车辆钢瓶使用证,充装后也未对钢瓶是否漏气进行检查。江宁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7.南京绿源机电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案 2014年4月15日,根据举报,市质监局溧水分局对南京绿源机电有限公司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用的2台行车超期未申请定期检验,溧水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仍拒不整改存在的违法行为。溧水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8.郎溪县新发福甬新型建材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烧结多孔砖案 2014年7月8日,市质监局高淳分局对高淳某建筑工地在用的烧结多孔砖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工地在用的150000块烧结多孔砖(规格240mm*115mm*90mm)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由郎溪县新发福甬新型建材厂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80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0.00元。高淳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

  9.北京谷源粮油有限公司伪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案 2013年12月31日,市质监局建邺分局对江苏宁供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新安江街分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在售的57袋由北京谷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旭”牌黄米、绿豆、高粱米等产品,其产品标签上均有“中国有机产品”等字样。检查中,销售方提供了北京谷源粮油有限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HC11O12018R0S)。经鉴别,上述涉案证书系北京谷源粮油有限公司伪造。建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0、南京仙林美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使用未检定电子秤案 2014年7月1日,市质监局栖霞分局对南京仙林美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5个水产柜台使用的5台电子秤均为自备秤,并且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现场检测发现,这5台电子秤的计量均不准确,对此,栖霞分局依照《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9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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