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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要求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730
核心提示: 中新网12月25日电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食药监总局日前制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中新网12月25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食药监总局日前制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不达标、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此次公布的《细则》参照药品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重点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料质量、产品配方、产品追溯、检验检测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食药监总局要求各省级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着重学习《细则》中调整和新增加的内容,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食药监总局要求所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审查申请,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产品名录。按照《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食药监总局还表示,生产许可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食药监总局还要求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陕西省局要成立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总局将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4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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