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灯具能源之星规范
1. 范围
“能源之星”固态照明灯具认证计划(1.1版)主要适用于以下产品:
    非定向家用灯具,包括室内和室外灯具;
    定向家用灯具,包括筒灯、线槽灯、室外柱灯、橱柜灯等;
    定向商用灯,包括筒灯、便携式案头台灯等。
2. 能效要求
V1.1规范对非定向家用灯具、定向家用灯具、定向商用灯具等的初始光效、光源最低初始光输和区间流明密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见下表)。
表 LED灯具的初始光效、初始光束和区间流明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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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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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之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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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始光效 
             | 
            
             光源最低初始光输 
             | 
            
             区间流明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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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定向家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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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态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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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替换LED光引擎或GU24型整体式LED灯的光效应符合或以下指定的值:至2013年9月1日:每个光源≥65lm/W;2013年9月1日后:每个光源≥70l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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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具最小应提供800 lm的光输。 
            除了:≥ 3头的枝形吊灯和浴柜灯最小应提供450lm/头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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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家用灯 
             | 
            
             线槽灯 
             | 
            
             4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200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200计算得出。 
             | 
            
             不对称,灯具在距离顶点3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35%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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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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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lm/W 
             | 
            
             孔径≤ 4.5英寸:345 lm 
            孔径> 4.5英寸:575 lm 
             | 
            
             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7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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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点照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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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头的光输。 
             | 
            
             灯具在0-4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0%的光输(双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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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橱柜灯 
             | 
            
             29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125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125计算得出。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12.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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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柱灯 
             | 
            
             3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300 lm的光输。 
             | 
            
             灯具在0-85°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95%的光输(低点对称)。灯具射出的光线不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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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分离式SSL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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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lm/W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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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商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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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携式案头台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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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的光输。 
             | 
            
             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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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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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lm/W 
             | 
            
             孔径≤ 4.5英寸:345 lm 
            孔径>4.5英寸:575 lm 
             | 
            
             灯具在0-6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7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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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橱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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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200 lm/头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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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具在0-40°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80%的光输(双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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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照明产品 
             | 
            
             29 lm/W 
             | 
            
             灯具至少应提供每个直线英尺125 lm的光输。灯具的最低光输(lm)应通过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尺)/12*125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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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初始流明值之12.5%的光输(低点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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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整体式LED灯能源之星规范
1. 定义及范围
整体式LED灯,它被定义为一种包含发光二极管、一个集成LED驱动器和一个符合ANSI标准的用于通过ANSI标准灯座/插座连接到支电路的底座的灯。该规范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计划取代通用白炽灯,装饰(烛台风格)灯和标准反射灯的整体式LED灯,以及非标准灯(non-standard lamps)。其它替代灯在未来可能随着LED技术的发展加入本标准中。
2. 对非标准灯的能效要求
所谓非标准灯,也即非标准灯形式的LED灯,这种灯在功率或类型上不等同于现有的标准电灯。V1.4版规范规定了非标准灯的光效和光输出要求,其中非标准灯的最低光效应为55lm/W,最低光输出应为400lm。此要求并不适用于计划取代线型荧光灯或高强度气体放电(HID)灯的LED灯。
3. 对替换灯的能效要求
所谓替换灯(Replacement  Lamps),是指计划取代现有标准电子灯的LED灯(根据ANSI  C79.1:2002)。在产品包装、印刷品或其他材料上注明标准灯功率或类型的等效值的所有灯必须提供下列关于被取代灯(即目标灯)的信息:
    目标灯类型,使用在ANSI C79.1:2002中定义的标准灯名称,如A、R、MR、PAR等;
    以八分之一英寸为单位的目标灯直径,如A19、MR16、PAR38等;
    目标灯标称功率;
    对定向灯,以度数为单位的目标灯光束角度。
对替换灯的要求并不适用于计划取代线型荧光灯或高强度气体放电(HID)灯的LED灯。
V1.4版规范将替换灯分为全方向灯(omnidirectional lamp  replacement)、装饰灯(decorative lamp  replacement)和定向灯(directional lamp  replacement)三类,V1.4版规范规定了这三类灯的光效和光输出要求(见下表)。
表 替换灯的光效和光输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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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方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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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灯型 
             | 
            
             计划取代下列类型标准灯(ANSI C79.1:2002)的LED灯:A、G、P、PS、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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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光效 
            LED灯功率<10W 
            LED灯功率 ≥10W 
             | 
            
             50 lm/W 
            55 lm/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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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光输出 
             | 
            
             灯的最低光输出(总光通量)至少应符合要被取代的灯的目标功率,如下所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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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取代的灯的标称功率(watts) 
             | 
            
             LED灯最低光输出 (lume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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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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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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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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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1,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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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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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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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2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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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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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灯型 
             | 
            
             计划取代下列类型标准灯(ANSI C79.1-2002)的LED灯:B、BA、BT、C、CA、DC、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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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光效 
             | 
            
             40 lm/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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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光输出 
             | 
            
             灯的最低光输出(总光通量)等于其计划取代的灯的目标功率的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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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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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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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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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代下列类型标准灯(ANSI C79.1-2002)的LED灯:BR、ER、K、MR、PAR、R 
            对于MR和PAR灯,应包括下列灯直径: 
            MR16、PAR16、PAR20、PAR30S、PAR30L、PAR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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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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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光效 
            灯的直径≤20/8英寸 
            灯的直径>20/8英寸 
             | 
            
             40 lm/W 
            45 lm/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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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光输出,仅针对BR、ER、K、及R灯 
             | 
            
             灯的最低光输出(总光通量)应等于计划取代的灯的目标功率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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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