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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酚A禁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5-26  浏览次数:2782
核心提示: 双酚A(Bisphenol A)学名2,2-二(4-羟基苯基)丙烷,又称为二酚基丙烷,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苯酚和丙酮的重要衍生物,主要
     双酚A(Bisphenol A)学名2,2-二(4-羟基苯基)丙烷,又称为二酚基丙烷,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苯酚和丙酮的重要衍生物,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也可用于生产增塑剂、阻燃剂、抗氧剂、热稳定剂、橡胶防老剂、农药、涂料等精细化工产品。

    鉴于对双酚A潜在毒性的担忧,加拿大在2009年2月份就禁止在奶瓶、水瓶等容器中禁用双酚A。2011年欧盟发布了2011/8/EU,禁止在婴儿喂食塑料奶瓶中使用双酚A。中国卫生部等六部门也于2011年发布公告称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在婴幼儿食品容器(如奶瓶)中使用双酚A,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食品容器。

    截止2013年1月,共有12个州禁止双酚的使用。包括明尼苏达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缅因州、纽约州、佛蒙特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威斯康星州、华盛顿州、伊利诺斯州(这里仅涉及州的层面,某些市或郡也有对双酚A的禁令,如加州的圣弗朗西斯科)。在美国联邦层面,也已经就双酚A提出议案。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 康涅狄格州

    康涅狄格州关于双酚A的禁令是09年发布的公法09-103,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双酚A禁令针对两类产品。第一类是存储食物或饮料的容器,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奶瓶、防漏杯、运动水壶和热水瓶,但是一次性的这类存储容器除外。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任何人都不得在康涅狄格州制造、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提供含双酚A的这类存储容器。
    第二类是针对替代母乳的奶制或豆制的粉类、浓缩液体或即食的食品(简称婴儿配方),以及供2岁以下儿童食用的软糊类或易咀嚼类的市售加工固体食品。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任何人都不得在康涅狄格州制造、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提供用含双酚A的容器、罐子或罐头存储的婴儿配方或婴儿食品。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可以销售已有的这类存货,只要能够证明存货是在2011年10月1日前购入的。

 

2. 马里兰州

    2010年4月,马里兰州也通过了类似法律(SB 213和HB 33),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有双酚A的儿童护理用品。法律对儿童护理用品的定义是:为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供其使用、用于承装食物或液体的空瓶子和杯子。此外,还特别说明,如果美国联邦层面也通过了儿童护理用品中的双酚A禁令,则该定义将采用美国联邦法律的定义。

    为符合禁令的要求,制造商应使用毒性最小的物质来代替双酚A;不得使用美国环保署确认为A、B或C类致癌物质和导致先天性缺陷和具有生殖危害的物质作为替代物。违反者将处以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马里兰州卫生和心理卫生部必须于2011年1月1日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法规。

 

3. 马萨诸塞州

    马萨诸塞州对于双酚A的禁令是在105 CMR 650中。CMR是Code of Massachusetts Regulations的简称,类似于美国联邦层面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马萨诸塞州法规的汇编。第105卷是公共卫生部颁发的法规,其中的第650部分是关于“危险物质”。

    105 CMR 650中的650.015、650.017和650.020节将含有双酚A的非一次性、用于承装食物或饮料的儿童容器(2011年1月7日前制造或2011年7月1日前零售不属于规管范围)定义为有毒物质、危险物质和禁用危险物质。这里的儿童容器是指供三岁或以下儿童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用于承装食物或液体的容器。

 

4. 明尼苏达州
    明尼苏达州是美国第一个实行双酚A禁令的州,于2009年5月发布,其双酚A禁令在明尼苏达法典中新增325F.172和325F.173节。该禁令是针对为三岁儿童使用而设计生产的、用于盛装食品或液体的空瓶或杯子。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任何制造商或批发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提供含有双酚A的该类产品(二手产品除外);对于存货的销售则有一年过渡期,即从2011年1月1日起,任何零售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提供含有双酚A的该类产品。

 

5. 纽约州

    纽约州对双酚A的禁令是从郡的层面开始推动的。自2009年起,Schenectady、Albany、Rockland、Suffolk先后实行了对双酚A的限制。2010年8月,纽约通过了州层面的双酚A禁令,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有双酚A的儿童护理产品。这里的儿童护理产品是指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安抚奶嘴或空的饮用容器,具体包括:安抚奶嘴、婴儿奶瓶及配件、吸管和水杯等。

 

6. 华盛顿州

    华盛顿州于2010年3月通过了上议院法案6248号,旨在限制双酚A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不得生产和销售任何含有双酚A的,主要为3岁或以下儿童盛装液体、食物或饮料使用的,而且在零售时没有盛装液体、食物或饮料的瓶子、杯子或其它容器,金属罐除外;从2012年7月1日起,不得生产和销售任何含有双酚A的运动水壶。

 

7. 威斯康辛州

    威斯康星是继明尼苏达州和康涅狄格州第三个立法限制婴儿奶瓶中使用双酚A的州。在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上议院法案271号《禁用BPA儿童法案》中,禁止制造或售卖供三岁以下孩童使用的婴儿奶瓶中含有双酚A。该法案同时要求,制造商或售卖商需要在其产品上明确声明产品中不含有BPA,并且对违反该法案的制造商和贩售商处以一定的处罚。

 

8. 佛蒙特州

    佛蒙特州的双酚A禁令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的食物或饮用容器不得含有双酚A。从2012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用于承装婴儿配方或幼儿食物的塑料容器不得含有双酚A。从2014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用于承装婴儿配方或幼儿食物的罐子中不得含有双酚A。   

 

9. 特拉华州
    2011年,特拉华州立法在儿童使用的杯子、瓶子和食物容器禁用双酚A。
 
10. 加利福尼亚州
    2011年10月,加州立法通过了双酚A禁令。
 
11. 缅因州
    2011年,缅因州立法通过了双酚A禁令,禁止在婴儿奶瓶和婴儿吸管水杯中使用双酚A。

 

12. 伊利诺斯州

    2012年,伊利诺斯州通过了《无毒婴幼儿法案》(Toxin Free Toddler Act)。该法案禁止在销售含有BPA的儿童食品和饮料,针对制造商或批发商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针对零售商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13. 美国联邦议案

    2011年1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分别提出了禁用双酚A的提案H.R. 432和S. 136。众议院提案是对《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09节(21 U.S.C. 348(h)(1))的修订,禁止所有用于承装食物或液体的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参议院提案是对《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02节(21 U.S.C. 342(h)(1))的补充,在最后增加了双酚A禁令。其规管范围要小一点,只针对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食物容器、瓶子或杯子。

    然而据最新消息(截止2012年4月)称,在联邦层面上,FDA拒绝对双酚A实施监管。至于美国是否最终在联邦层面上禁用双酚A,仍无定论。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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