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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六大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次数:910
核心提示: 照明电器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分别在2001年、2007年发布过两个版本,最新版本是认监委在2014年发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分别在2001年、2007年发布过两个版本,最新版本是认监委在2014年发布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新版《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新增ccc认证产品类别以外,还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等要求外,同时删除了对认证实施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工厂检查质量保证能力和获证后监督等要求,改由认证机构按照相关通则要求自行制定,这对认证机构,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地方执法机构来说都是需要重新了解和熟悉的。对于生产、制造企业而言,及时、准确地了解这些要求,对指导自身的认证计划与活动,利用自身资源降低认证费用,应对CCC执法检查和市场抽查等活动也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版《规则》与旧版相比,简化了较多的具体内容,对认证模式、时效、管理等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具体要求在《细则》中进行解释和规定。除此之外,《规则》内容发生了6项主要的变化,这6项内容是全新的,是之前的实施规则从未提及过的,需要认证、检测机构,生产、制造企业,执法机构予以关注。

扩展了产品范围

本次《规则》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款产品纳入了CCC认证范围。目前需进行CCC认证的照明电器产品种类为12种。

对生产企业开展分类管理

《规则》提出,认证机构应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不同的级别),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大型灯具设计鉴定、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为此,《细则》规定了生产企业的分级原则,并对以上相关环节采取了“不同分类,不同对待”的方式进行处理。

提出基本认证模式

与之前的第五种认证模式不同,《规则》提出了基本认证模式的概念,即:

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2)“型式试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仅针对大型灯具)。

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酌情在基本认证模式上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

对大型灯具的设计鉴定

《规则》给出了设计鉴定的定义,即:“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设计鉴定可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同时要求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细则》中明确大型灯具设计鉴定的实施方法与过程。

关键元器件分类和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

《规则》提出,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时,如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为此,《细则》提出了不需提供样品试验的条件,并明确了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和职责。这两项内容均为新增内容,但需结合使用,所以并为一条内容。

利用生产企业的检测资源

《规则》提出,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对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认可。也就是说,国家认监委允许认证机构在控制认证风险的前提下,对生产企业的检测资源进行认可和利用,部分的参与到相关认证检测环节。为此,《细则》对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试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施方式、认可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4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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