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标准法规 » 国内动态 » 正文

中国拟修食品安全法 突出预防为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6-23  浏览次数:635
核心提示: 中新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蒋涛欧阳开宇)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再到掺假羊肉、毒生姜,问题食品屡屡攻陷中国人
 中新网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 蒋涛欧阳开宇)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再到“掺假羊肉”、“毒生姜”,问题食品屡屡攻陷中国人的餐桌,加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与一些快速现代化的国家相似,一段时期内,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成为一些观察人士眼中“舌尖上的魔咒”。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观察人士认为,这表明中国拟通过重典治理,破除这一“魔咒”的纠缠,力保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实际上,这是该法2009年实施以来,中国立法机关拟对这一重要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 

  当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明确指出,该法实施以来,中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 

  “中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张勇说。 

  张勇认为,为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谈及草案修订的总体思路,张勇表示,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例,张勇说,草案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草案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等。 

  据介绍,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等重要表述,完善食品追溯等重要制度,并新增了大量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等现实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6942.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