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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或参与经营的检验机构将被“取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5-26  浏览次数:654
核心提示:(原标题:检验机构建设审批条件放宽)   免检车提交材料后领取检验标志  所需材料: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并将
(原标题:检验机构建设审批条件放宽)

    

  免检车提交材料后领取检验标志

  所需材料: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并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

  本报记者 穆磊

  近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系列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的新措施出台。

  昨日,就读者关心关注的问题,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车辆管理所所长马珍平进行了答疑解惑。

  马珍平表示,全区平均每年检验汽车1万辆次,发现问题车辆15万多辆。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从2003年的50万辆,增长到2013年的351万辆,10年间翻了7倍,并以平均每年3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目前,全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44万辆。

  相对而言,检验机构数量的增长总体上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全区平均每2.1万多辆汽车拥有1条检测线,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部分地区检验能力不足,导致排长队、积压多、检车难等矛盾。

  为了缓解车多,检车机构少的问题,《意见》规定,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准拒绝受理申请,不准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在法定条件外增加限制。

  免检车提交材料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马珍平表示,《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但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针对市民提出,“油改气”车辆是否享受6年内私家车免检政策。

  马珍平表示,9月1日起,6年内购置并“油改气”的车辆,可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改装厂车用气瓶安装资质证明复印件、《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检验报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去当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二次审核后,享受此次免检政策。

  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

  公安厅要求,各地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21861的标准要求,对车辆进行外观查验和线内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建立回访抽查制度,重点要对大型客货车的检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回访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追责。

  推行全区范围内异地检验

  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简化检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年底前全国完成推广。 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我区严格落实自治区内异地检验免委托要求(大型客车、校车除外),盟市内检车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违反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官办或参与经营的检验机构将被“取缔”

  马珍平表示,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意见》中明确规定,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已经开办或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


 
  来源:内蒙古晨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6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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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车检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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