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食品安全 » 正文

莫让标识成隐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1-05-27  作者:ml  浏览次数:1060
核心提示: □杨冬亮 张在鸿 在日常出口产品检验中, 食品接触塑胶产品生产企业由于技术能力限制一般仅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检验,检验检疫部门

    □杨冬亮 张在鸿

    在日常出口产品检验中, 食品接触塑胶产品生产企业由于技术能力限制一般仅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检验,检验检疫部门主要针对产品的安全卫生性能进行检验,但这两方面的检验往往容易忽视产品标识方面的审核检验,为产品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目前,食品接触塑胶产品的标识一般而言分为三大类:

    产品材质标识。主要是为标明产品使用材质,便于回收利用,同时由于不同材质的产品有不同的耐热温度和使用限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这个标识知道所使用的塑料制品是由什么材质制成的,应该在什么环境下使用。如一般在塑料容器底部都有一个三角形符号里边有1~7的数字,这一标识为塑料制品回收标识,每一个数字都代表不同的材质。

    产品使用范围标识。这类标识主要用于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如使用温度,可否用于微波炉,洗碗机、可否接触脂肪类食品等。此外输欧盟产品中“产品可用于食品包装”标识必须在产品通过了欧盟食品级安全指令后方可标注。

    产品认证声明类标识。这类标识主要为了体现该产品通过了进出口国家和地区权威部门的认证认可,或者声明不含有某类物质,有利于产品销售。如 FDA认证德国的刀叉标识、BPA FREE(不含双酚A)等标识。

    对于食品接触塑胶制品标识方面我国目前无强制性标准,GB/T16288-2008《塑料制品的标志》和GB/T 18455-2010《包装回收标志》两个均为推荐性标准。而部分出口企业对产品标识方面也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了由于标识部分不符合要求而带来的产品不合格。

    检验检疫部门发现食品接触塑胶制品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产品的材质标识不规范。塑胶制品回收分类标识中材质号与材质分类数字必须统一,如一类为PET,二类为HDPE,三类为PVC,四类为LDPE等。检验监管中发现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原生产SAN材质的产品模具,直接用来生产PP材质的产品,造成底部回收分类标识和实际材质不符。企业认为PP材质要优于SAN材质,使用范围也更广,因此忽略了该问题,然而食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在国外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错误的材质标识,不仅会对回收利用造成影响,同时也会误导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产品使用温度未标注或标注不准确。如某些有明确高温使用要求的产品未加贴使用温度标识,而对于这类产品欧盟一般按欧盟最严条件进行检测,容易造成最终产品检测不合格。此外部分产品标注适用温度与实际材质适用温度不相符。

    产品的原产国标识不符。有台资企业将原来用于中国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模具,在国内使用,最终产品的底部标识中原产国与实际不符,造成不合格。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接触塑胶制品生产企业:加强国外标准的收集和学习,积极与客户沟通,充分了解和把握产品出口国的安全质量要求,尤其是产品标识方面的要求;采用合格模具进行生产,必须在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就关注产品标识问题,否则不但造成最终产品不合格,反而会带来更大浪费;对客户提供的标识加强审核,要明确塑料回收分类标识、适用温度标识等标识的实际含义与产品的实际特性,明确国外法律法规与检测要求,确保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杜绝产品标识不合格情况。《中国国门时报》

 
  来源:世科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39.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键词: 标识 食品 塑胶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