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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修订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1-27  浏览次数:823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对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和完善。补充完善后的计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对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和完善。补充完善后的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计1096项,包括现行计量检定项目1059项、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37项。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各级质监部门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需调整的,依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原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如不履行备案程序的,可以实施检定,但不得收取费用。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计量检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更新公示内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据了解,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明确,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可收取修理费,但本次修理后检定不得再收取检定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有关协议)。但对四类计量器具(与国家同类项目、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以及医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差旅费等除检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来源:新华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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