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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效标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4493
核心提示:中国能效标识1. 概述 中国能效标识属于强制性比较标识。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
1. 概述
    中国能效标识属于强制性比较标识。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中国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国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效标识,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式样和规格。在要求的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目前列入强制性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有家用电冰箱、房间空调器、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调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这些产品在中国进口和销售时必须贴上“中国能效标识”标签。
    在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中,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能效标识级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不必缴纳备案费用。
 
2. 中国能效标识的内容和样式
    中国能效标识包括以下信息: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源效率等级;
能源消耗量指标;
其他重要的指标,如容积、输入功率等;
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下图给出中国能效标识的示例:

中国能效标识以蓝白为背景主色调,依据每种电器的能效水平分为1至5个等级:1级深绿色,表示产品耗电低,属于环保产品,位于最上端,也最短;5级红色,表示产品耗电高,位于最下端,也最长;2至4级颜色和位置介于两者之间。能效等级的含义如下:
1级:耗能低,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
2级:比较节电
3级:市场平均水平
4级: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级:耗能高,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3. 产品范围及对应能效标准
    属于中国能效标识的产品及其依据的能效标准如下表所示:

这些标准规定了特定产品的能效(耗电量或用水量等)限定值、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和目标限定值等内容。部分产品的能效等级规定如下:
    (1) 家用电冰箱
电冰箱能效等级

 其中能效指数η=实测耗电量/耗电量限定值Emax×100%,耗电量限定值Emax=(M×Vadj+N)/365,M、N为参数,Vadj为电冰箱调整容积。
    (2) 房间空调器
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

(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等级指标

(5) 自镇流荧光灯
    自镇流荧光灯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的光效值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且各能效能级的自镇流荧光灯在燃点2000 h时,其光通维持率均不应低于80%。
自镇流荧光灯能效等级


注: a) 表中色调应符合GB/T 17263中表3色度坐标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制造非标准颜色的灯,但应同时给出非标准颜色色度坐标的目标值,且其容差应在5SDCM的范围之内。对于非标准颜色的灯,其光效应按邻近标准颜色光效值较高的能效等级进行判定。
 
4. 能效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5. 中国能效标识的申请流程
    中国能效标识采取生产者和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企业申请能效标识的流程为:
    (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对不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7)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标识应采用100 g及以上规格的铜版纸印制: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产品均应粘贴标识;标识应粘贴在产品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详细信息参见中国能效标识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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