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30 11:54
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