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3-13 14: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应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为指导各机构准确掌握专职认证人员的条件,督促机构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设立的法定条件,加强认证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认证机构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现将认证机构在自愿性认证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条件和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1、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审核员;从事产品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检查员。对于尚未建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