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尺寸婴儿床(16 CFR 1509)
日期:2010-11-26 21:00
上清晰标识以下信息: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址(邮寄地址和邮编);产品的型号、物料编号、目录编号、项目编号或其他符号。
(e) 婴儿床及其零售包装箱上都必须有一个显眼的标签,声明婴儿床符合CPSC的相关法规。该标签不要求是永久性的,标签的文字也没有特殊要求,零售商在展示产品的时候只要保证其显眼就行了。

6. 记录保留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每批产品的销售、分发和所有检测结果等记录至少保留3年,并在CPSC官员要求时提供。
6/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5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