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标识和包装要求
日期:2013-11-01 08:46
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 mm。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GB 5296.2-1999,家用电器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标识规定为:
1. 产品上的标识

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
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各种操作和调节图形符号;
生产者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的执行标准(国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
额定电压、电源性质或额定频率、额定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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