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0-24 23:57
,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对不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