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能效法规
日期:2013-10-24 20:42
产品;
l 在香港制造以供出口的订明产品;
l 作为废料供应的订明产品;
l 根据在香港订立的售卖协议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应的订明产品;
l 属二手产品的订明产品;
l 作为某项指明处所以外的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而供应的订明产品,或是在与该项处置有关联的情况下供应的订明产品。
该条例规定了产品申请能源效益标签应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要求、产品资料的更新要求、对未经授权使用能源效益标签的处罚以及参考编号的删除等各方面的要求。同时,香港政府还透过该条例推行了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
根据条例的规定,机电工程署将定期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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