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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和游戏产品广告标识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0-11-26  浏览次数:2575
核心提示: CPSIA第105节规定,对于某些玩具和游戏产品,如果包装上要求有警示标签,则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进口商和私人标签商在广告销

   CPSIA第105节规定,对于某些玩具和游戏产品,如果包装上要求有警示标签,则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进口商和私人标签商在广告销售时(包括在互联网上、按产品目录、或其他印刷材料上的广告销售),也必须声明相应的警示声明。声明的排版、形式、语言、颜色和位置都有相应的要求。
    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私人标签商必须将警示声明告知零售商,而零售商也有责任向他们询问产品是否需要警示声明。如果零售商询问之后没有回应或被告知错误信息,则零售商不需要承担责任。

    2008年11月17日,CPSC以16 CFR 1500.20发布了具体的实施规则。要求2009年2月10日之后印刷的、或者2009年8月9日之后销售的所有产品销售手册或印刷材料,都必须带有警示声明;对于互联网销售广告,则从2008年12月12日起遵守该规定。

    应带有警示声明的包括:小部件、乳胶气球、小球、弹珠。具体如下:

1. 小部件

    供3岁以上6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

2. 乳胶气球

    乳胶气球或含有乳胶气球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

3. 小球

    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小球,应带有下列声明:

    含有供3岁以上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小球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

4. 弹珠

    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小球,应带有下列声明:

    含有供3岁以上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弹珠的玩具,应带有下列声明: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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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玩具 游戏 广告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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