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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自9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6-04  浏览次数:164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上述4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1号公告发布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为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在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编号:CNCA-C18-04:2014)
     (附件请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30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6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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