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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恩平:论创新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852
核心提示: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全面促进了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但近年来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全面促进了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但近年来其与国内外食品安全要求和发展趋势不适应、不一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对此,笔者建议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的要求,再造出口食品放行管理流程,改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方式,改变出口食品放行通关模式,实现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机制的创新。 

  一、我国传统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及存在问题 

  (一)传统模式。 

  目前,我国对出口食品检验监管主要采取备案后日常监管、定期监管和产品抽批检验模式,即出口食品企业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人员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出口食品报检后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验并抽取样品,实验室检验合格后对出口食品放行,并拟制证稿出证。 

  (二)存在问题。 

  一是无法满足国内外食品安全发展要求,不利于出口食品贸易健康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新要求、新技术不断涌现,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出台食品安全新要求,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等,对食品安全的检测指标与技术要求纷繁复杂、日益严苛,传统抽批检验无法覆盖国外检测要求。 

  二是影响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复杂。我国总体上农兽药管理还不规范,违禁农兽药销售使用和环境、土壤、水等污染较重,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问题仍较为突出。传统抽批检验模式注重对最终成品的抽检把关,难以全面监控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常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检验监管部门监管工作有欠缺。目前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工作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日常监管通常是1名检验人员监管几家企业,受工作量大、技术能力和责任心等因素影响,日常监管往往是撒芝麻盐式的走过场、走流程,“灯下黑”,通常难以发现企业自检自控体系的质量安全隐患;定期监管虽然监管内容较多,但频次少、格式固定,有时多流于形式,对企业自检自控体系有效性的监督考核关注度不够。 

  二、改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机制的可行性 

  (一)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政府、企业及群众广泛关注,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已得到各地政府和企业重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已成为全社会共识。 

  (二)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不断强化,国家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呈持续、高压态势,倒逼食品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生产。 

  (三)我国不断加强出口食品企业原辅料、添加剂备案管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完善,自检自控体系更加有效。 

  (四)我国已建立实施15年的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为建立完善出口食品风险监控体系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我们也可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成功做法。 

  (五)对出口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法》授予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是“备案”、“监督”、“抽检”,为我们创新检验监管机制提供了依据。 

  三、关于创新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检验方式转变,由“抽批检验”变为“常规检验”、“强化检验”。 

  1.常规检验。检验检疫部门有针对性地建立出口食品企业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根据监控计划对出口企业进行致病微生物、农兽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物、动植物疫病病原进行监测,以监控结果验证出口企业自检自控体系的有效性。 

  “常规检验”是针对自检自控体系完善的出口企业进行的。常规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部门不再针对具体批次的报检产品另行抽样检测,直接放行出口。对常规检验未完成或未出监控结果的,经企业申请后根据对企业监督情况,放行产品出口;产品出口后如监控结果不符合监控要求,再由企业自主召回相关产品,并对企业产品实施强化检验。 

  2.强化检验。对于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满1年、有出口实绩未满1年或刚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的出口企业,在按照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常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具体批次的出口报检产品另行抽样检测,抽批比例可结合企业自检自控体系、产品风险和进口国家要求等情况通过电子监管系统确定。 

  “强化检验”是常规检验合格基础上的扣留检验。只有常规检验和强化检验合格后,方准放行出口。 

  (二)监督方式转变,变“监管”为“监督”,由“日常监管”、“定期监管”改为“定期监督”。 

  1.取消传统的“日常监管”工作,变“监管”为“监督”,将目前实施的“定期监管”改为“定期监督”,并增加频次,可每季度一次,由2人至3人组成审核组,实行组长对监督工作负责制,每次监督审核都要对包括原辅料验收、生产加工、自检自控、储运出口、报检与出证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其是否符合我国以及进口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核对检验检疫官方监控实施情况和监控结果,建立监督总结记录。 

  对自检自控体系完善、实施常规检验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出口企业产品,以监督总结记录作为对出口产品的合格评定凭证,不再针对具体批次的出口产品建立原始检验检疫记录。 

  对实施强化检验的出口企业产品,以强化检验和常规检验结果作为出口产品的合格评定依据,批批建立出口食品合格评定记录。 

  2.打破不同食品品种之间的业务或科室分工,倡导食品检验监督部门人员一专多能,所有人员可对各类产品出口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可指定业务专长人员为审核组长。 

  3.对从事食品检验与认证监管的部门进行整合,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叠,统一调配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督审核资源,增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监督审核技术力量。 

  4.更加关注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服务,鼓励并监督出口企业实验室积极参加各类检测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提升企业自检自控能力。 

  (三)通关模式转变,将出口食品通关模式由“报检通关”改为“直通通关”。 

  对于出口实绩满一年以上,自检自控体系完善,未曾发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情况的出口企业,经企业申请并经检验检疫人员监督检查,未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企业,实施“常规检验”模式,对其出口产品实施“直通通关”,包括“直通验放”、“直通出证”,缩短放行和出证流程时限。 

  “直通验放”,指实施“常规检验”的出口食品,出口企业无须提供纸质报检材料,而直接向检务部门提交电子信息报检,检务部门受理电子报检信息后无须经食品检验监管部门审核,直接由检务部门审核后放行,通过检验检疫与海关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实现出口产品的无纸通关放行。 

  “直通出证”,指食品出口证书无须食品检验监管部门拟稿、审核,企业通过电子系统将证书拟稿信息发至检验检疫部门检务人员,由检务人员审核企业拟稿信息后直接制证,根据相关要求,由食品检验部门或检务部门的授权签字人员审核签发证书。 

  对于实施“强化检验”模式的出口食品,不实施“无纸通关”、“无纸出证”模式,要求企业纸面报检,实施纸面通关、纸面出证,倒逼企业诚信生产,严格自检自控管理。 

  结语:对于自检自控体系完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定期监督”,对其产品实施“常规检验”,享受“直通验放”、“直通出证”;反之,对其产品实施“强化检验”、“报检通关”,取消“直通验放”、“直通出证”。 

  (作者单位:山东黄岛检验检疫局)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6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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