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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违规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778
核心提示:严打违规认证行为维护有机市场秩序一起典型违规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处罚  ■文/秦建华 张学飞  【案 情】  2013年9月X日,

严打违规认证行为 维护有机市场秩序 

—— 一起典型违规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处罚 

  ■文/秦建华 张学飞 

  【案 情】 

  2013年9月X日,某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有机产品认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种植基地内有机认证产品与非有机认证作物混种、种植基地内有使用过的违禁农药包装袋、不能提供《管理手册》、《操作规程》等体系文件及证书有效期内的任何种植、管理记录等严重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的问题。 

  经向企业调查,该合作社自2010年取得有机产品认证以来,一直从事有机蔬菜的生产,目前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是2012年10月X日至2013年10月X日;企业的认证体系文件在申请认证时提交给认证机构,生产记录是在每次认证评审前补填几个月的,评审后没有坚持填写;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于2013年5月安排有关人员到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一次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晒棚翻地,还没有种植有机和非有机作物,没有留下书面检查记录和检查意见;使用的违禁农药也是用在非有机作物上的。 

  通过对企业的调查,某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有机认证机构应当负有认证主体责任,没有对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机产品认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立案调查。该局通知认证机构接受调查,认证机构暂停(后撤销)了企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该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比较配合调查,承认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农作物种植和管理方面存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的诸多问题,但是,该认证机构认为这些问题都是因为企业自身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对企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已经进行了不通知检查,没有发现违规问题,尽到了监督的义务,同时,得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后及时暂停了认证证书,不应承担责任,极力推脱自身的监管责任。 

  某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该认证机构未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对大棚蔬菜这种多季节生产的作物,进行多季节现场检查,所做的一次不通知检查正处于企业未生产的时候,缺乏有效性,致使该合作社存在大量不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的问题,而且没有及时被发现和纠正,该认证机构没有对该合作社有机产品认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决定依据相关法规对认证机构进行处罚。 

  2013年10月X日,某质监局向该认证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听证权力,被处罚人递交听证申请,11月X日某质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了该机构有关陈述,11月X日,某质监局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复核,该机构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提出,并据此决定不予改变原处理决定。 

  某质监局经审理认定某认证机构的违规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某认证机构比较配合该局的调查,采取了纠正措施,本案未产生严重后果,该局决定对某认证机构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五万元人民币。处罚决定送达后,被处罚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1.准确定性,理清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查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认证机构是发证和监管的主体,本案应首先考虑认证机构的违规认证问题,而不是认证企业的质量违法,因此应当以违规认证立案;违规认证的行为人是某认证机构,故该认证机构应当为本案的当事人。行为发生的事实则在本地某企业,但本地某企业是认证行为的对象,而不是认证主体,因而在本案中其地位只能是证人。此后的立案和调查都是围绕这个思路进行,这是本案顺利调查和正确处理的基础。 

  2.抓住重点,把握主要证据。这有利于把复杂的案情变得简单。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违规使用农药、有机作物与非有机作物混种、没有管理体系文件、没有农事记录等严重问题,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只是进行了一次不通知检查,没有合理确定频次对多季节生产的蔬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由于认证机构没有认真履行跟踪调查的职责,导致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执法人员就紧紧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检查和调查取证。 

  3.重视程序,依法行政。本案从一开始就认真把握行政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认证认可条例》、《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办案。正因为严格把握了程序问题,被处罚人充分行使了权力,在确凿的证据支持下,被处罚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并在最后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的监管是质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由于存在着违法证据查找难度大、违法行为定性难、违法主体在管辖区域之外等客观情况,对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的监管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此案的成功处理,对今后质监部门维护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秩序,打击买证卖证行为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2月刊

 
  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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