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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澳进口食品须标注生产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817
核心提示:据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DAFF)消息,5月20日澳大利亚发布IFN 02-13号通报,规定所有进口食品需标注生产商。  本次通报适用于: 
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DAFF)消息,5月20日澳大利亚发布IFN 02-13号通报,规定所有进口食品需标注生产商。

  本次通报适用于:

  一、所有自5月20日以后进口的食品所在整合货运系统(ICS)下的“全面进口声称”(FIDs);二、向报关员提供进口食品信息的进口商;三、整合货运系统(ICS)下的“全面进口声称”(FIDs)包含的所有报关员与进口商。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表示,5月20日起开始执行这一规定,至9月30日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0月1日以后将强制执行本次规定。

  澳大利亚是食品进出口大国,非常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并早制定有严格的食品法规和技术标准。据了解,目前,澳大利亚对零售食品标签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必须贴有英文标签;二、有正确的食品名称描述;三、标明食品原产地;四、标注批量代码和使用日期;五、完整的进口商信息;六、食品成分表;七、禁标的内容;八、告诫或警示用语。

 
  来源:国门时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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