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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观点称要防止环境监测过度竞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5-04-16  浏览次数:1045
核心提示:  新《环保法》对统一监测、统一监测信息发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当前,环保部门直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孤军奋战,长期独立承担日益
     新《环保法》对统一监测、统一监测信息发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当前,环保部门直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孤军奋战,长期独立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压力巨大。对于环境监测工作而言,必须加强统筹,整合水利、国土、海洋等部门的监测力量,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监测机构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完善的监测网络体系,及时发布各种监测信息。

有鉴于此,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监测机构良性发展。引进社会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环境监测,既满足了环境监测工作日益增加的需要,又能缓解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人手不足等问题。

然而,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放开环境监测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序、稳步开展,避免一放就乱。因此,科学把握环境监测市场化节奏对于改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化,必须准确把握供求关系。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合理规划,如本辖区内有多少监测业务,将哪些留给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哪些需要向市场购买等。否则,很容易造成社会监测机构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产生巨大的投资风险,进而引发恶性竞争,在争夺有限的监测业务时,出现滥价、编造数据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等现象。

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放弃行政的管理和指导。要引导在先,保证监测市场可控,帮助相关公司客观分析市场风险。必须认识到,在市场已饱和时,新成立公司会面临过度竞争风险;市场还有潜力而未及时成立公司,则有丧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具体经办人员要详细介绍实际情况,并为前来咨询的公司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面对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冲击,必须做好资金保障。在环境监测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财政资金是调节市场化进度的闸门。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每退出一项监测业务,就会有社会监测公司通过竞争承担,但财政应安排好两方面资金:一方面是购买社会监测公司服务的资金,另一方面是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因退出而获得的补偿。只有将相应的资金安排到位,监测服务市场就会逐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化的推进也将有条不紊地进行。 
 
  来源:中国环境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1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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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 环境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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