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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转基因标注不明显 消费者告超市及厂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2-19  浏览次数:706
核心提示:  因觉得金龙鱼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用油标注不够显著,深圳一位消费者把超市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昨日
     因觉得金龙鱼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用油标注不够显著,深圳一位消费者把超市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

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昨日在深圳罗湖法院开庭。

今年8月21日,深圳市民赵小姐在深圳的一家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瓶金龙鱼1∶1∶1食用调和油,回家后发现油是转基因大豆产品。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其代理律师张兴彬表示,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现在在科学界和民间还存在广泛争议的大背景下,超市方未设置专门的专柜销售转基因商品,而是将转基因商品混在非转基因商品之中,让消费者难以分辨。

原告方提出,在国家规定转基因商品必须有清楚标识的情况下,生产商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益海粮油)、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称益海嘉里)仅在配料构成上以不明显的字体标明产品“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而在国家未规定传统的非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的情况下,却在显著位置标明“非转基因”并作为商品的卖点。

根据上述情况,原告方认为,生产商、经销商做出这种行为,说明其深知转基因商品的确存在安全性争议,要求法院判令生产商在商品的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本品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尚存争议,请谨慎选择”字样。

沃尔玛代理律师认为,超市在商品把关和标识方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该起诉讼应当为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超市一方并无责任。

益海粮油代理律师表示,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明确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关于标识位置,该标准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当放在紧邻产品配料表的位置;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因此被告生产的食用油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来源:新快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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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品 生产 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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