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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虹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物质(REACH、RoHS等)和持续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环境有害物质的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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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酸PFOS指令2002/122/EC及PF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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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浏览次数:16345全氟辛烷磺酸PFOS指令2002/122/EC及PF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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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6-30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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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2006年发布指令2006/122/EC《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全面禁止PFOS在产品中的使用,欧盟规定的限量如下:
    -化合物本身或配制品中其含量应小于0.005%(50ppm);
    -半成品中其含量应小于0.1%(1000ppm);
    -纺织品或涂料中其含量应小于1μg/m2。
    PFOS曾作为全氟化表面活性剂,具有优异的拒水拒污性能而被广泛使用在纺织、印染、消防、涂料、影音工业、造纸、航空液压等行业,但研究发现其能够引起肝脏、神经系统及免疫系统中毒,严重者可以引发癌症的发生,尤其是新生儿的内分泌系统更容易遭到破坏。2002年12月被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蓄积性并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目前PFOS造成的污染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消除,成为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之一。
    对PFOS的限制,早前已被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列入法规管制、并被列入SONY等企业的环保管制文件中。
   
    目前同时受到关注的还有全氟辛酸及其盐类PFOA,这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物质,是制造高性能聚合物材料的基本助剂,广泛用于不粘锅涂层、服装、通讯线缆、化学管道、建材等行业。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及NGO组织将PFOA列为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物质加以追踪和研究,US EPA也在2003年提出PFOA会在人体残留,暴露可能造成人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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