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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犯罪嫌疑人3年连续14名中学生
发布时间:2011-11-22        浏览次数:598        返回列表

昨天下午4点,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章金宝向媒体通报了“2·13”案件的情况:2009年2月13日下午4时左右,碧湖中学的一位老师带着一位女学生到莲都公安分局碧湖派出所报案,称当天下午3时左右,该女生在莲都区碧湖镇江滨路被丽水莲都区一家ktv的老板陈伟军猥亵。并称在这之前,陈曾多次猥亵该女生,而且发生性关系时女生未满14周岁。2月14日,莲都区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侦查,同一天,犯罪嫌疑人陈伟军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

  2009年9月22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伟军、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伟军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2010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陈伟军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陈伟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以暴力或钱财利诱等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罪;陈伟军以暴力手段猥亵妇女、猥亵幼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陈伟军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无知,心智尚未成熟等弱点,少女、幼女多人,其中奸淫幼女达9人16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少女、幼女的身心健康,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浙江丽水市相关部门向媒体发布了“9·13”案情况通报,丽水市委书记陈荣高、公安局长陈钟二人均做出批示,要求: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严惩不贷。另据消息,目前初步能确认遭到的碧湖中学女生人数为19人。

  早报报道的“浙江丽水一中学多名女生遭‘传销式’”刊发后,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

  尚未发现有公务员涉案 

  章金宝表示,到目前为止,这起案件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包括陈伟军、碧湖中学的一位女生以及碧湖镇某村村主任何某,3人均以涉嫌罪刑事拘留。经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伟军以金钱引诱被刑拘的那名女生,并通过该女生介绍、诱骗同校其他多名女生,以带其外出玩耍为由,驾车将其带至偏僻处,在车上与受害女生发生性关系,后以支付现金、买手机等手段诱骗受害人,达到犯罪目地,

   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伟军为满足其淫欲,以年幼的初中女生为目标,利用初中女生年幼、单纯、心智发育不全等身心弱点,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被告人吕某某诱带女同学等方式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丽水一中学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犯陈伟军于22日下午在丽水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关于坊间有公务人员涉案的传闻,昨天的通报会再次明确,尚未发现有公务人员涉及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