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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812
核心提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被称为“史上最严GMP”,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目前国内制药企业约5000家左右,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占到70%以上。如果此次GMP技术改造投入在1500万元,几乎相当于这些企业2年-3年的净利润。即使有5年的缓冲期,医药行业新一轮购并大潮也将由此拉开,虽然新版GMP对小药企来说很残酷,但它将会加速制药行业整合,长期来看有利于整个制药行业的健康发展。1998年旧版GMP曾造就一大批没有竞争力的小药企停产,资料显示,在2004年底造成了当时5071家制药企业中有1340家被迫停产。专家预测:新版GMP的实施将淘汰1000家左右小型制药企业。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实施优势品牌,对产品和销售网络的大型药企提供了良好的并购机会。

  企业员工的素质,建立科学的理念与思维,真正促进企业发展,已成为制药企业关注的热点。实施GMP关键在于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只有依靠员工的严格执行才能获得有效实施,人员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培训。

  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我国现行的药品GMP已施行达10年之久,无论在标准内容上,还是在生产质量管理理念上均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药品GMP还在不断发展,WHO对其药品GMP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技术标准;美国药品GMP在现场检查中又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欧盟不断丰富其条款内容。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相比,我国现行药品GMP在条款内容上过于原则,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偏重于对生产硬件的要求,软件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新版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6年就开始启动。在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注重借鉴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与适度前瞻相结合,体现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程管理的理念。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新版药品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对于质量受权人,来自于欧盟的管理经验,是企业内部负责质量监督、产品放行的专业人员,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干预。新修订的药品GMP首次提出质量受权人概念,并将质量受权人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09年开始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先后在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新版药品GMP将该制度予以明确,意味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企业主管质量的副总、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设置和职责如何划分的不同意见,考虑到质量受权人制度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协调关系,故新版药品GMP对质量受权人只明确其管理生产质量的独立地位以及相关的职责,其他具体要求将另行研究确定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发布。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为规范文件体系的管理,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新版药品GMP分门别类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的编写、复制以及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

  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在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标准方面与WHO标准(1992年修订)存在一定的差距,药品生产环境的无菌要求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新版药品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无论是新建企业设计厂房还是现有企业改造车间,都应当考虑厂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设备设施的匹配性。

  第三,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

  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新版药品GMP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四,强调了与药品注册和药品召回等其他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按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批准一致,只有符合注册批准各项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等。

  新版药品GMP还注重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已上市药品,同时细化了召回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等。

  新版药品GMP包括基本要求和附录,2月24日发布了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5个附录,以后还将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附录。GMP的目标是把一切标准化、规则化,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目的。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使自己的思维向先进的国际理念靠拢。

  GMP的精髓分割成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来给我们做分析,不仅结合了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引入了欧盟和美国FDA的GMP理念。他告诫我们不能安于现状,要提升GMP水平和培养科学的GMP精神,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理解和领会GMP程度的深浅是生产体系建立是否完好的关键。很多企业日常控制难于实施,现场管理混乱,这是因为在已建立的生产体系管理上,没有融入GMP控制精神。

  从新版GMP体系来看,我国GMP标准进一步国际化的倾向较为强烈,国内新版GMP标准逐步向国际水平靠拢。从近期公布的文件来看,新版GMP基本框架与内容采用欧盟GMP文本,附录中原料药标准等同采用,由于欧盟GMP标准被国际上公认为是通行的标准,因此新版GMP的实施,对于我国GMP和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我国制药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质量为国际所认可,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的质量标准下,有利于我国原料药生产企业更好更多地占领国际市场,对于我国制剂企业走出国门,加速我国制药行业国际化进程,有着一定积极意义。

  新《标准》更加严格按照原来的标准,如果认证检查发现严重缺陷少于3条可以限期整改然后进行认证,但新《标准》规定,如有严重缺陷将不予通过认证,新《标准》还规定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的能够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缺陷整改的报告及整改经整改后才能通过药品GMP认证,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想拿到GMP证书就必须实现‘零缺陷’”。

  新《标准》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在软件管理上,新《标准》增加了“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规培训”,“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了人员质量生产物料和文件管理的检查项目。

 

 
文章出自: 世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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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 GMP 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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