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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25实验室认可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2294
核心提示:1 前言本指南旨在介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有关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便于CNAS工作人员、
1 前言

本指南旨在介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有关
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便于CNAS工作人员、申请和获准认可实验室从事相关认可活动时参考,也可供对实验室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阅。

2 CNAS简介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它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

2.1法律地位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CNAS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心作为CNAS的法律依托单位,承担
CNAS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2.2宗旨

CNAS的宗旨是推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有效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统一负责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评价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贸易发展的需要。

2.3任务

2.3.1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3.2 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2.3.3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3.4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2.3.5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2.3.6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2.3.7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2.3.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2.3.9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2.4 组织机构

CNAS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全体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正性原则,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由相关人员组成。

2.5工作原则
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自愿性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CNAS不从事任何有可能妨碍其认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动,如帮助实验室建立、保持质量体系,或者帮助其获得认可或提供咨询等业务。

2.6 经费
CNAS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助。认可委员会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资助。

2.7 认可准则
CNAS采用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2005)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CNAS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与此同时,CNAS也要求实验室符合APLAC、ILAC 有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2.8 认可领域

CNAS实验室认可领域如下:
01 生物;02 化学;03 机械;04 电气;05 ccc认证产品;06 动植物检疫;07 医学;08 法医;09 兽医;10 建材与建筑;11 无损检测;12 电磁兼容;13 计量;14 声学和振动;15 热学和温度;16 光学和辐射;17 其他。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3.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3.2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3  CNAS/R 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4  CNAS/R 02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3.5  CNAS/RL 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6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3.7  CNAS/RL03 《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8  CNAS/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9  CNAS/CL06 《量值溯源要求》
3.10 CNAS/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来源:世科网整理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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